新疆自治區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疆各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范圍是12月31日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政辦發〔2010〕98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列入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調整時間從1月1日起執行。
二、普調辦法和標準
普遍調整體現公平,并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一)凡符合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40元。
(二)按繳費年限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三)按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按退休人員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發(四舍五入到元)。
三、傾斜對象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對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從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準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截至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對1月1日以后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25元的標準發放,不再執行175元的標準;對1月1日以后年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標準發放,不再執行220元的標準。
(二)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在普調的基礎上,分三個檔次標準予以傾斜。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三至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40元;五至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三)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計發。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三)項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解決,自治區將各地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列入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預算中統一核算;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企業退休人員熱切期盼。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實,務必在4月底之前將本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請于5月10日以前將調整落實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