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從4月1日開始,北京市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上調160元,到1720元。全國總工會也于同日通報“關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在目前執行的全國月最低工資標準中,北京市的排名位居第五,已經基本完成了“十二五”期間月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的目標。
按照國家人社部實行的《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應該說,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是順應發展、順應民意的積極舉措,對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調結構、保增長的發展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是地方贏得勞動力資源洼地效應的惟一出路和選擇。
誠然,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有利于修補和糾偏勞動力價格與價值的背離。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勞動力市場越來越為賣方所主導的情況下,僅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并不足以產生強有力的吸引力。畢竟,加薪只能讓勞動者暫時滿足,如果勞動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更多的尊重,各項權益保障制度沒有充分積極跟進,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難以產生更大的正向效應,勞動者就難以擁有獲得感。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首先要直面如何治理欠薪問題。欠薪不止何談加薪?欠薪不止何以消除勞動者的權益被剝奪感?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勞動侵權的行政監察力度,讓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得到維護和伸張。當然,勞動者的待遇不僅僅是工資。長期以來,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制度被一些企業漠視,也造成勞動者有后顧之憂,難以安心就業。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政府部門還應嚴格執法,督促用工企業兌現勞動者應有的待遇。
同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還應該尊重勞動者的話語權。企業工會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組織,但在一些企業內部,工會組織被虛設,或者被排斥,導致勞動者合法利益訴求的通道被阻斷,弱勢地位更加明顯。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健全企業工會組織,使其在促進勞資協調和權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當然,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必然會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此時,企業應給予勞動者人格和權益上的極大尊重,充分釋放他們的創造力和積極性,才能贏得勞動者的歸屬感和忠誠度,企業才能獲得發展所需要的人力資源。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不能只是津津樂道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核算,應本著以人為本的宗旨,積極跟進落實配套制度,才能產生多贏的正向效應。惟有如此,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才不會“畫餅充饑”,從而讓勞動者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需要提醒的是,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這些內容:一是加班加點的工資;二是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剔除上述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需注意,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應按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