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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福利待遇政策規定詳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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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軍人福利待遇具體包括哪些內容?軍人福利待遇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下面一起了解下。僅供參考。

  軍人福利費的具體內容

軍人福利費是在規定的軍人工資、津貼、補助、補貼以外,由國家給予軍人和軍隊各單位掌握的生活照顧性的費用,為集體和個人的福利優待,是軍人物質、文化生活待遇的補充部分。軍人福利費由軍隊最高統帥機關和領導機關以法規或規章形式規定,內容包括項目、范圍、條件、標準和發放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福利費的主要內容有:生活困難救濟費,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保育教育補助費,離休干部榮譽金、交通費、特需費,以及經特殊批準的專項福利開支等。在福利費開支中,有些項目是隨工資、津貼逐月發給個人,采取實報實銷管理辦法;有些項目是按標準計領實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補;結余轉下年度的原科目使用,實行標準管理辦法。因此,管好福利費,對解決軍隊人員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穩定部隊,具有重要意義。福利費計領標準,按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在編職工、軍士、兵、供給制學員區分,按供應實力隨生活費決算計領。另外,總部對各大單位按人員標準汁領福利費總額的33%一50%給予補助;對駐西藏、西沙、南沙部隊和新疆邊防部隊的福利費計領標準略高于其他部隊。

  救濟費

救濟費是按人頭和標準計領的福利費,主要用于廣大干部、戰士、在編職工家庭生活困難的補助和救濟,也可用于軍隊獻血者或對傷病員出院后的保健補助。救濟費?顚S茫粶逝灿谩ι罾щy的救濟,一般應經本人中請或黨小組提名,經群眾評議,黨支部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報團或相當團一級的政治機關審批,不準個人決定。開支數量過大的,應報黨委審批。黨支部應定期(半年或3個月)了解、研究干部、戰士、職工的生活困難情況,對確有困難的,應主動提出報請上級給予救濟或補助。救濟費掌握使用的原則是困難多的多補助,困難少的少補助,經常有困難的經常補助,臨時有困難的臨時補助。

  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

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是為鼓勵軍隊干部家屬盡量不隨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決定從1986年1月起對符合家屬隨軍條件而家屬不隨軍的現役干部給予優待,建立了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的制度。發放條件:一是對符合隨軍條件,妻子是農業戶口,或雖系城鎮戶口但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團職以下干部;二是對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隨軍條件可調到部隊駐地安置而不來部隊駐地安置的團職以下干部;三是對家屬隨軍或比照隨軍條件妻子調到部隊駐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調往邊防、海島和高原艱苦地區,其家屬隨遷到上述地區安置有困難的干部。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按標準每月隨工資發放。夫妻雙方都是軍人或丈夫是非軍人的,不得享受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

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

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是為解決軍隊各單位舉辦的幼兒園、子女學校除向家長收費外經費不足問題的補助費用。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編制內的幼兒園、子女學校實有教職工、臨時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員的工資、補貼性質的費用,這是屬于用于個人的經費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于購置教學器具、玩具、辦公用品、圖書、文體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訓教師所需費用以及探親路費、差旅費等,屬于公用經費部分。工資、補貼性質的經費由總部按各大單位編制定額內的實有教職工人數,年初通過后勤供應渠道撥給各大單位,由干部、財務部門提出分配意見,逐級下撥,不得截留。公用經費部分由總部按各大單位干部、職工的在園、在校子女人數給予補助;各大單位可留15%作為機動;其余按在園、在校子女人數,由干部、財務部門撥給辦園辦校單位或幼兒園、子女學校,包干使用。

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

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是為解決軍隊干部子女因特殊情況不能人本部隊幼兒園的問題而于1990年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發給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工的未能人幼兒園或未隨軍的6周歲以下子女。但對違反計劃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發。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為貫徹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而實施的獎勵,于1979年7月建立。規定對現有1個孩子的育齡夫婦,表示終身只要1個孩子時,給予一次獎勵;每月隨工資發給一定數額的保健費,從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月起發給,發到子女14歲時為止;如有超生則扣款或沖減。

  離休干部榮譽金

離休干部榮譽金是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中央軍委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功勛榮譽章的規定,于1988年7月起建立的。凡榮獲一級紅星功勛榮譽章、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獨立功勛榮譽章以及勝利功勛榮譽章的,每月按不同標準發給榮譽金,隨離休干部的工資發放。

軍隊離休干部交通費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隊干部離職休養可按規定的標準發給交通補助費的規定,于1983年1月起建立的。在此之前,曾在個別軍區進行了試點。離休干部交通費按編配有專車而不配專車的干部、軍職干部、師職以下干部設置了3個發放標準,每月隨工資發給個人。離休干部領取交通費后,除開會、聽報告、外出作傳統教育報告、上級組織談話,以及搶救危重病人用車免予收費外,其他用車一律收費。離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內,其配偶可繼續享受交通費待遇;半年之后,停發交通費。

離休干部特需費

離休干部待需費是為解決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經費開支,于1984年9月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通知建立的,特需費原按每人每年制定一次性計領標準;從1991年1月起,將年計領標準改按分月計算,列入福利費科目專項報銷。離休干部特需費由離休干部的管理單位統一掌握開支,用于為離休干部購買公用圖書、報刊、資料、文體器材和慰問等。此項經費不得發給個人,也不得挪作它用。

  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通知精神于1993年起建立的。享受防暑降溫費地區范圍,根據氣候條件將部隊駐地劃分5個區域,最低每年2個月,最高每年10個月不等。防暑降溫費標準按軍官和文職干部、士官區分,每月隨工資發放。防暑降溫費列“福利費”科目報銷。

  軍人職業津貼

軍人職業津貼是為了增強軍人獻身國防事業的光榮感和責任感,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從1993年10月起,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獎金制度的原則;結合軍隊實際,建立了軍人職業津貼。軍官和文職干部的職業津貼按職務和專業技術等級區分,士官的職業津貼按軍銜等級區分發給。離退休干部也同時享受軍人職業津貼。

  福利補助

福利補助從1993年10月起,軍隊原來的物價性、福利性補助、補貼,均按照與國家相同的口徑歸并的原則,部分并入了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其余繼續保留。如原有的洗理費,書報費,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肉、蛋、菜價格補貼,燃料價格補貼,伙食補貼,各種糧、油、煤價格補貼,生活補助費等,除按規定已并入基本工資以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稱為福利補助和伙食補貼兩種,區分為軍官和文職干部、士官兩種標準,每月隨工資發給個人。

干部公勤費

干部公勤費是補助性質。在職的副軍職以上干部和全體離休干部均可以享受公勤費的待遇。公勤費標準分為全費月標準、半費月標準和1/4月標準3種。凡按中央軍委頒布的領導干部公勤人員編配專用公勤人員的,無論雇請與否,均發全費;倆人編配1名公勤人員發半費;離休的師職以下干部按1/4計發。公勤費由財務部門按月隨工資發給干部本人。

離休干部生活補助

離休干部生活補助是國務院于1982年頒發老干部離職休養制度的決定時建立起來的。軍隊離休干部也同樣執行,即從1982年起按年發給生活補貼。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②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1.5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③1943年1月1日一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④當年1-12月,不論哪個月批準離休,都一次全額發給;從離休的第二年開始,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發給;

⑤1955年前后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無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可根據她們的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助費;建國以后入伍的,發給生活補助費的人員,需經備大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生活補助費由她們所在單位發給。經費開支列入“福利費”專項報銷。

  政府特殊津貼

政府特殊津貼是根據國家的規定,凡在自然科學高等教育、衛生技術、工程技術、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等方面第一線工作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可以申報,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特殊津貼。但軍隊中副軍職以上領導干部,雖是專家、學者,但不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的,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房租補貼

軍隊的住房補貼是根據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于l992年7月起建立的。按照改革住房低租金的步驟,在提租的第一步,從1992年7月起,對經批準租住軍產房的人員,按基本工資的2%的比例發給住房補貼。按此原則由總后勤部頒發了提租第一步的住房補貼的金額標準。在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補貼,但金額標準尚未公布執行;以后,隨著租金的提高,相應地增加補貼。軍官按職務等級,文職干部按專業技術等級和非專業技術等級,士官按級別不同,區分補貼標準,逐月隨工資發放,按照人員分類,分別列工資及有關科目報銷。

軍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暫按[1994]7號文件和總后財務部[1994]財會字第0302號通知規定執行。即由總后財務部在年度生活費決算中按現行固定額標準提取,并直接撥付給總后財務結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積金的支取,仍按[1994]7號文件和總后財務部[1994]財薪字第0773號通知規定執行。編外文職干部、事業單位編外正式職工,以及軍委、總部已明確規定不吃國防費人員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可按照上述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備單位在有關經費和收益中解決;其公積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由備大單位參照[1994]7號文件規定精神自行確定,并報總部備案。

  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

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干部隨中家屬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國發[1993]43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穩定部隊,經中央軍委批準,決定調整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調整范圍和標準

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98]14號文件劃定的范圍)的部隊十部,經批準享受的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每人每月170元。

凡屬國發[1989]14號文件規定范圍以外地區的部隊干部,符合家屬隨軍條件,其配偶經批準隨軍后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l50元。

按本規定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干部,從下達轉業、復員、離休、退休命令及配偶安排工作的下月起,由干部所在單位的干部部門通知財務部門,停發生活困難補助費;干部犧牲、病故后,其配偶從領取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當月起,停發生活困難補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暫列生活費決算“福利費”科目其他欄。此項經費不作為計發其他各項費用的基數。

  軍隊干部福利費計領標準和計領辦法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后財務部[1998]財薪字第199號通知中規定,經總政治部和總后勤部領導批準,從1989年1月l日起,改變現行福利費領報辦法,實行按人員標準計領。福利費計領標準為。

·軍官、文職干部每人每月5元;

·士官、在編職工每人每月3元;

·義務兵、供繪制學員每人每月l元。

(2)總部對備大單位按人員標準計領福利費總額的33%給予補助。軍、師(含旅)級單位所需的福利費補助,由各大單位在計領的補助費內撥給。

·福利費由各大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供應實力和標準隨生活費決算計領。

·福利費按標準計領后,實行包干管理,備單位要嚴格按照軍委、總部的有關規定開支;結余轉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軍隊干部職業津貼是按什么標準發放的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四總部[1998]政干字第461號、后財字第369號通知中規定,軍隊干部職業津貼是按其干部職務高低不同,從多到少,逐職級相差20元的標準,隨工資發放。其標準如下:

(1)大軍區副職以上(三級以上)每月400元

(2)正軍職(四級、按正軍職待遇);380元

(3)副軍職(五級、按副軍職待遇)360元

(4)正師職(六級、正局級)340元

(5)副師職(七級、副局級)320元

(h)正團職(八級、正處級)300元

(7)副團職(九級、副處級)280元

(8)正營職(十級、正科級)260元

(9)副營職(十一級、副科級)240元

(10)正連職(十二級、一級科員)220元

(11)副連職(十三級、二級科員)200元

(12)排職(十四級、辦事員)l80元干部離退休后軍人職業津貼全額享受。干部職務等級調整后執行與之相應的軍人職業津貼標準。在人大、政協等機構中任職的軍隊干部和編外干部,按工資表中的職務等級對應關系執行相應的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l999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下部夏季防暑降溫費按每月20元標準發放。

具體規定:

(1)駐海南省的西沙、南沙群島每年享受10個月(2-11月);

(2)駐廣東省、海南省每年享受8個月(3-10月);

(3)駐廣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江蘇、上海、浙江、安徽、四川、云南、貴州每年享受6個月(4一9月);

(4)駐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西、山東、陜西、內蒙、寧夏、遼寧每年享受4個月(6-9月);

(5)駐西藏、青海、甘肅、新疆、吉林、黑龍江每年享受2個月(7一8月)。

軍隊離休干部特需費是按每人每月12.5元(即每人每年150元)標準計領。具體領報辦法是按在軍隊內部跨區、易地安置時,原單位已計領的特需費不再移交,從供應關系轉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單位按標準計領;移交地方時,當年剩余月份的特需費,可一次計領隨供應關系帶走。離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計領特需費。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標準是100元。

具體規定為:

(1)由總后財務部按照總政通知公布的名單,將政府特殊津貼款項按供應系統下撥,隨干部工資逐月發給本人。此項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2)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干部離休、退休、轉業后,所領取的政府特殊津貼不減。

(3)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長期不歸的,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發廠資的,停發政府特殊津貼。

(4)受降職或降銜、降級(工資檔次)以上處分,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以及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取消政府特殊津貼。停發和取消政府特殊津貼,由大軍區級單位黨委報總政批準。

(5)有下列情況者,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

①出國逾期至今未歸的;

②犯有嚴愛政治錯誤,特別是在1989年政治風波中犯有錯誤的;

③受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滿6個月的,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中不滿12個月的;

④受降職或降銜的;

⑤降級處分不滿18個月的;受黨內警告處分不滿6個月的;受黨內嚴重警齒處分不滿12個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不滿24個月的;開除黨籍的;

⑥在工資以外還有高額收入的,特別是不熱心本職工作,獲取額外收入甚至搞非法收入,群眾反映較大,社會影響不好的。

⑦政府特殊津貼列福利費科目政府特殊津貼欄報銷。政府特殊津貼中計入基本工資、地區性、生活性補貼,離休、退休、轉業、鹼葬、次性撫恤金等各種費用的基數。干部去世時,從去世的下個月起,連續發6個月,此后停發。

  軍隊干部子女保教費標準、條件、規定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后財務部[1998]財薪字第461號通知中規定,保教費標準每人每月10元。保教費享受條件是:未隨軍或雖已隨軍但因年齡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入本部隊幼兒園的,6周歲以下子女發給子女保教費。具體規定為.

(1)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領取保教費條件的,按子女人數發給。

(2)符合領取子女保教費條件的軍官,在軍隊或地方院校學習期間,其子女保教費由軍官供給關系所在單位發給。

(3)軍官不按晚婚要求結婚所生的子女、違反汁劃生育規定超生的子女,不發給保教費。

(4)軍官轉業、復員、退休,其子女保教費發至辦理轉業、復員、退休離隊的當月止。

(5)夫妻均為軍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兒園、且符合領取保教費條件的,由女方所在單位發給。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規定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l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后財務部[1998]財薪字第461號通知中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規定、發放標準及具體要求是:

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領證之日起,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到14周歲止。發放標準為夫婦漢方都在軍隊工作的每月發10元,由夫婦雙方單位各發50%;夫婦-方在軍隊工作、另一方在地方工作的每月發5元,部隊一方由軍人、職工單位發給;夫婦一方在軍隊工作,另一方為無固定工作的隨軍家屬或農民每月發10元。由軍隊方全額發給(此費以前為“獨生子女保健費”,后改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辦法為各單位干部部門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每年12月底核定當年各月享受此項費的人員實力,送交同級后勤財務部門審核后,隨1月份工資將上年度應享受的獎勵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1955年前后復員女同志生活補助費發放規定

(l)凡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需經備大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生活補助費由她們所在單位發給,經費列“福利費”專項報銷;

(2)女同志逝世后,從逝世的下一個月起停發生活補助費;

(3)女同志逝世后按本人生前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標準,一次發給12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作為喪事費包干使用;

(4)配偶去世6個月后,從第7個月起,其生活補助費改按隨軍遺屬生活補助費標準執行;原享受的55年前后復員女同志生活補助費標準停止執行;

(5)享受地區性補助的人員,暫按1993年9月30日發放前的地區性補助數額計發,待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出臺后再按照執行;

(6)生活補助費可作為計發有關費用的基數。

根據總后財務耶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政、總后[1998]后財字第461號通知中規定,1955年前后復員的女同志生活補助發放條件是1955年前后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無固定收入的女同志,按規定可以享受生活補助費。

發放標準是

(1)l942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每月400元;

(2)1943年1月1日一1945年9月2日入伍的每月350元;

(3)1945年9月3日一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月300元;建國后入伍,生活上有困難的,所在單位適當救濟,列入單位“福利費”開支。

  軍隊干部夫妻分居費發放條件、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后財務部(l998)財薪字第461號通知中規定,軍隊干部夫妻分居費發放條件和標準是:

(l)凡是夫妻分居兩地的干部。

(2)符合隨軍條件,妻子是農業戶口,或雖是城鎮戶口但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團職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兩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隨軍條件可調到部隊駐地而不來部隊駐地安置的團職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兩地的干部,家屬隨軍或比照隨軍條件妻子調到部隊駐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團以上干部)調往邊防、海島和高原艱苦地區,其家屬隨遷到上述地區安置有困難的。其標準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費發放具體規定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補助費的干部必須符合探親假的條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隊探親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所超月份不發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

(3)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隨干部工資發放,列入“福利費’科目內專項報銷;

(4)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實行按年度發放的辦法。各單位干部部門每年12月底核定當年各月享受此項補助費的人員實力,送交同級后勤財務部門審核后,隨1月份工資將上年度應享受的補助費一次發給本人;

(5)退役人員當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由干部部門核定批準后,在部隊由財務部門隨發最后一個月工資時一次發放;

(6)軍內調動人員,由調入單位按上述規定發放,調出單位一律不得提前發放。

  干部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發放條件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政、總后[1998]后財字第111號通知中規定,

(1)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9]14號文件劃定的范圍)的部隊干部,符合隨軍條件,經批準其配偶隨軍來隊后,安排不了工作,無固定收入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70元;

(2)凡屬國發[1989]14號文件規定范圍以外地區的部隊干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其配偶批準隨軍后,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150元。

干部隨軍配偶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

干部隨軍配偶屬于下列情況的,可以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

(1)干部配偶隨軍到部隊駐地安排工作后,下崗或失掉工作,原單位停發工資和補助補貼,本人又無其他收入的;

(2)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93]43號文件規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職或保留公職,隨軍到部隊駐地,安排不了工作、無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隨軍到部隊后,辦理了招工手續,實際無工作、無收入的;

(4)符合隨軍條件未辦理隨軍手續,在部隊駐地有常住戶口,無工作、無收入的。

  干部隨軍配偶不發或停發生活困難補助費

(l)干部隨軍配偶屬于下列情況的,不發給干部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

①干部隨軍配偶有收入,其數額不低于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

②干部隨軍配偶下崗或失掉工作,原單位繼續發給部分工資或者補助補貼的。

③干部配偶辦理了隨軍手續,未來隊居住,無工作、無收入的。

(2)干部隨軍配偶屬于下列情況應停發生活困難補助費,

①安排了工作(含從事個體、臨時、季節工、合同工)有收入的,從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發。

②干部轉業、復員、離休、退休,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停發。

②干部犧牲、病故后,其配偶從領取遺屬定期補助費的當月起停發。

  干部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發放程序規定

干部隨軍配偶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干部,須填寫審批表經團級單位政治、后勤機關審查,師(旅)以上政治、后勤部門審核。軍級單位政治部、后勤部審批后,報大軍區政治部、后勤部備案,同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政治機關的干部部門和后勤財務部門。每年年底前,要按上述規定和要求,重新進行一次審批。生活困難補助費從批準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隨干部工資發放,也可半年或整年發放。暫列入生活費決算福利費科目“其它”欄報銷,不作為計領其它費用的基數。

  增發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具體規定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

(1)增發離休干部生活補貼具體標準是: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的,其標準為每年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②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入伍的,其標準為每年1.5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③1943年1月1日一1Q45年9月2日入伍的其標準為每年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2)增發離休干部生活補貼規定是:

①1945年9月3日一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干部不發;

②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每年一次發給,列“福利費’科目報銷;

③離休干部去世的當年繼續發給遺孀或合法繼承人,從第2年起停發。

  離休干部榮譽金發放標準、規定

離休干部榮譽金發放標準是:

(1)離休干部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30元/月;

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25元/月;

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20元/月。

(2)離休干部榮譽金發放規定是.離休干部榮譽金隨工資逐月發放,列福利費”科目報銷;從批準授予功勛榮譽章的當月起發給;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授勛后榮譽金由所在地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所屬單位發給;離休干部去世后,其榮譽金在6個月內逐月發給遺孀或合法繼承人,從第7個月起停發;被剝奪功勛榮譽章者,其榮譽金從判決的下月起停發。

  軍隊干部公勤費發放標準、要求

(1)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干部公勤費發放標準為:

①全費標準每人每月200元;

②半費標準每人每月100元;

③四分之一費標準每人每月50元。

(2)發放干部公勤費的具體要求是:

①副軍職(含離休干部和副軍職以上教員、研究員等,不含野戰軍在職的軍官)以上干部的公務員、炊事員不再使用戰士(大軍區級以上干部的炊事員可使用戰士或職工),實行發公勤費自行雇請;

②按規定編配專用公勤人員的,無論雇請與否均發全費;2人編配1名公勤人員的發半費;離休的師以下干部發1/4費;

③軍以上干部退休后,其公勤費按同職級離休干部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④個別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大單位批準發給護理費;軍隊離休干部中的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后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年滿70周歲的,經所在大單位批準發給護理費。此護理費等于公勤費,但公勤費或護理費只能享受一種;

⑥在職或離休干部犧牲病故后,自犧牲病故的下月起,在6個月內繼續享受公勤費待遇;

⑥公勤費由財務部門按月隨工資發本人,列“福利費”科目報銷。

離休干部交通費發放標準、具體要求

根據總后財務部l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

(1)離休干部交通費發放標準是:

①按編制應配有專車的干部其標準每月50元;

②軍職干部每月30元;

③師職以下干部每月15元。

(2)具體要求是:

①犧牲、病故半年內,配偶可繼續享受離休干部乘車待遇,半年以后,停發交通補助費,從第7個月起,享受離休干部生前50%的定額車公里,免費乘車;

②原配有專車的離休干部去世后,從第7個月起將專車收回,交干休所、服務處統一管理,優先保證其遺孀使用;

③離休干部領取交通補助費后,除開會、聽報告、外出作傳統教育報告、上級組織談話用車可免費外,其他用車一律收費。

  軍隊干部住房補貼發放標準、要求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干部住房補貼發放標準是:

(1)軍委委員以上每月標準40元;

(2)大軍區職(1、2級)每月33元;

(3)軍職(3、4、5級)標準26元;

(4)師職(6、7級)局級文職干部每月21元;

(5)團職(8、9級)處級干部每月17元;

(6)營職、科級文職干部(10、11級)每月13元;

(7)連、排職(12、13、14級)科員及辦事員文職每月l0元;

(8)1955年復員女同志、遺屬每月10元。要求享受住房補貼的干部按現職(級)或工作年限享受。

  軍隊干部房租補貼發放具體規定

(1)職務、級別調整的人員:

①軍隊干部職務級別調整后,其房租補貼按相應的職、級標準執行;

②晉升職務、級別的,從下達命令的當月起執行。

(2)降職降級的,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執行。軍內調動,其房租補貼的發放情況應在《人員調動供給介紹信》上注明。

(3)臨時調學、集訓、蹲點、代職、住院等人員,不轉供給關系的,其房租補貼仍由原單位發放。轉供給關系的,由調入單位負責發放。

(4)見習期間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軍隊沒有工資關系的人員,不享受房租補貼。

(5)轉業、復員的干部,由軍隊在工資截供的同時,停止發房租補貼。

(6)離休、退休干部,由軍隊供養的,按現役干部標準發給房租補貼。

(7)犧牲、病故干部遺屬在免交房租期間,不享受房租補貼待遇。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下部住房公積金的標準是。

(1)軍委委員以上每人每年850元;

(2)大軍區職(1、2級)每人每年850元;

(3)軍職(3、4、5級)干部,每人每年750元;

(4)師職(6、7級)按局級待遇文職干部,每人每年650元;

(5)團職(8、9級)按處級待遇文職干部,每人每年550元;

(6)營職(10、11級)按科級待遇文職干部,每人每年430元;

(7)連、排職(12、13、14級)按科員及辦事員文職干部,每人每年350元。

(1)職務、級別調整的人員,住房公積金按相應的職、級標準執行;

(2)晉升的,從下達命令的當月起執行;

(3)降職降級的,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執行;

(4)結存享受住房公積金,憑營房部門的通知退給本人;

(5)在見習期間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在軍隊沒有下資關系的人員,不參加公積金存儲;

(6)轉業、復員干部,由軍隊在工資截供的同時,停止享受住房公積金,并且在不繼續住用軍隊住房時,按其在軍隊的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參加公積金存儲的年限及住房公積金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7)離退休干部由軍隊供養的,按現役軍隊干部規定標準享受住房公積金;

(8)不再住用軍隊住房的或雖由軍隊供應但本人申請不參加公積金存儲的,由軍隊按原職務、級別和參加公積金年限及住房公積金標準一次性計發個人全部公積金;

(9)個人在職期間購買軍產住房時,必須支取個人的全部公積金,并從支取公積金的下月起停止參加公積金存儲;

(10)個人購買非軍產住房或自建住房時,也可支取個人的公積金。

  發放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計算辦法

(1)l992年7月至1993年月12月期間,按個人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月數計算;

(2)從1994年1月起,按本人在部隊實際工作時間(領取工資月數)計算。兩段合計月數(扣除在此期間已支取過的月數)按滿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不足6個月(含6個月)的,按年標準的l/2計發,超過6個月的,按年標準全額計發。

  軍隊犧牲、病故人員住房公積金規定

參加公積金存儲的人員犧牲、病故后,從犧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公積金存儲,生前積存的公積金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一次性領取。

  軍隊干部福利補助費標準

根據總后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干部福利補助費標準每人每月60元。按月隨工資發放。列“福利費”科目報銷。享受福利補助費的干部包括軍官、文職干部和由軍隊供應的離、退休干部及在各級人大、政協等機構任職的軍隊干部和編外干部。

根據[1999]后財字第14號通知中規定,軍隊干部(含離退休干部)每人每節按100元標準汁發。五大節日具體指:元旦、春節、勞動節、建軍節、國慶節。此項經費列生活費決算“福利費”科目生活補助欄報銷。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兩周歲以下兒童牛奶補助費標準根據[1986]財標字第567號通知中規定:駐京單位軍人、職工,有北京市正式戶口、未滿兩周歲的獨生子女,可參照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辦法給予補貼。夫婦雙方都在軍隊駐京單位工作的,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備發一半。一方在京外或一方在地方工作的,軍隊一方每月只發給2元,多胞胎按孩子數發給。此通知自1986年11月起執行。所需經費,軍人、在編職工列“福利費”科目報銷;隊列單位的編外職工列有關事業費報銷。

  軍隊計劃生育懲罰條件、處罰標準規定

軍隊計劃生育懲罰條件是未經組織批準,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者,政策規定和處罰標準是:

(l)對不符合政策規定強生第二胎者,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各扣發男女雙方每月基本工資的10%扣發工資時間為7年,孩子入托收全費;其家屬隨軍推遲3年批準;

(2)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經批準又生第二胎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已發的獨生子女費并執行上(1)款;

(3)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胎者,除按計劃外生第二胎限制外,扣發基本工資10纜的時間延長到14年;未隨軍家屬不得批準隨軍。超生費在發工資時扣除,所扣工資全部留作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使用。

(1)獨生子女獎勵費實行按年度發放的辦法。各單位干部或計劃生育部門每年12月底核定當年各月享受此項父母獎勵費的人員實力送交同級后勤財務部門審核后,隨1月份工資將上年度應享受的父母獎勵費一次發給本人。

(2)退役人員當年(不含剩余月份)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業務主管部門核定批準后,在部隊由財務部門隨發最后一個月工資時一次發放。

(3)軍內調動人員,由調入單位按上述規定發放,調出單位一律不得提前發放。

(4)軍人、在編職工按規定開支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在“福利費”中單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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