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工資的計稅方法如何計算?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下面請看詳細的工資及薪金所得計稅方法。
(一)1.應納稅額=(每月收入-3500或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2011年8月31日前,每月扣除2000元。(費用扣除額,不是起征點)
(2)附加費用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
適用于:①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②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社團、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專家;③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個人。
2.雇傭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
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減除費用的辦法:
(1)只有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才可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稅款;
(2)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3.雇傭單位將部分工資、薪金上交派遣單位。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 應全額計稅。對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4.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納稅人能提供境內、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文件的,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計稅。
5.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1)為了照顧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三個特定行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額÷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2)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3)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6.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1.一般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或48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
具體分二種情況處理:全額、部分(定額、定率)
(1)雇主全額為雇員負擔稅款應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或個人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①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
第一種: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
①應納稅所得額=雇員所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雇主為其雇員定率負擔部分稅款,是指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首先明確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
(1)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
(1)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2)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3)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5.雇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由雇主負擔部分稅款
(1)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①雇主為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替雇員定額負擔的稅款-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
②雇主為雇員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第一步:查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根據其商數找出不含稅級距對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第二步:計算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雇主負擔比例)÷(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雇主負擔比例)
(3)對上述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應扣繳稅款。即:將應納稅所得額÷12,根據其商數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據以計算稅款。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雇主為雇員負擔的稅額
(4)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6.雙薪的計稅方法
年終雙薪就是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就機關而言,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就企業而言,如果當月既有年終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否則,應并入當月的工資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和年終獎計算結合、今年重點)
7、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無住所個人不滿一個月工薪個稅步驟如下:
①按日工資和實際工作天數推算成月工資;
②按月工資計算全月稅款水平;
③將全月稅款水平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實際天數應納的稅款。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天數)的天數÷當月天數
8.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計稅方法為: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9.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稅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10.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不包括董事、高層管理人員)。
“四類人”
“四塊所得”
“四個公式”
境內無住所個人分成四類人:
境內無住所個人 | 在我國境內居住時間 |
居民納稅人 | T≤90(183)天 |
90(183)天<T<一年 | |
非居民納稅人 | 一年≤T≤五年 |
T>五年 |
將在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四塊: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在境內居住時間 | 在境內工作 | 在境外工作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T≤90(183)天 | 征 | 免稅 | 不征 | 不征 |
90(183)天<T <一年 | 征 | 征 | 不征 | 不征 |
一年≤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免稅 |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征 |
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但不滿1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在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4)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
從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