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請病假還有工資嗎?病假工資怎么算?下面一起了解下病假工資的規定。
因為身體原因就不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需要請病假休息一下,那么在請病假期間,由于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并非按實計發,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
員工病假待遇根據時間有所不同
麥豐律師表示,依照《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對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員工醫療期按工作年限設置
當員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病休息的時候,法律上處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設立了醫療期這一概念。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而解除勞動合同。麥豐律師表示,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實踐中,有一些單位對醫療期會有特別約定,如果特別約定的醫療期長于上述規定的,則醫療期就長。
病假工資還參照
企業月平均工資等標準
麥豐律師表示,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足到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不遵守請假程序
或有被開除風險
麥豐律師表示,當員工身患疾病,已獲得醫院的病情證明或者病假單,進入醫療期時,也要注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些員工認為既然我身處醫療期,無論如何單位都不可解除我的勞動合同,這種想法是不可取的。特別提醒患病員工注意的是,即使手握醫院的病假單,仍需要履行正常的請假程序。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滿足下列情形,單位依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醫療期”并不是“保險期”,對于員工權益的保護也是基于員工對單位規章制度的遵守的情況下。
其次,實踐中,許多單位對于“曠工”以及“曠工”條件下違紀解除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至少在請假程序上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麥豐律師提醒,因為病假與企業的考勤制度直接相關,如果當單位進行過善意告知并且敦促勞動者依照規章制度履行請假程序的情況下,員工如果實際上可以遵從請假程序而未請假的情況下,既未至公司提供勞動又未及時請假,則有被公司開除的風險。只有履行了相應的請假手續,才能安心享受醫療期的保護。
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1]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