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休干部待遇怎么樣?離休干部待遇規定是如何規定的?下面為大家搜集了一些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離休干部待遇規定全文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干部的關懷照顧,中組部以及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聯合印發了三個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關于提高部分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干部的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離休前為正廳局級的離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及以下離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二、《關于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干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于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準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