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特崗教師工資待遇有多少?特崗教師有沒有補助?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參考。
實施“特崗計劃”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實施國家“特崗計劃”,由中央財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標準安排資金,用于補助特崗教師的工資性支出;實施省級“特崗計劃”,由省級財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標準安排資金,用于補助特崗教師的工資性支出。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其他津貼、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級財政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并同時實施中小學績效工資。實施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的地區,應將相應崗位的特崗教師納入實施范圍。各地要統籌落實資金,用于解決特崗教師的地方性補貼、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應繳納的相關費用。其中,交通補助按“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的交通費補助標準執行。以上實施“特崗計劃”所需資金,在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基礎上,不足部分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特崗教師所在地財政負擔。
特崗教師招聘考試、崗前集中培訓相關工作費用,由省教育廳負責,面試、體檢、招聘等環節工作的經費,由招聘的縣(市)負責。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關于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教師〔2006〕2號)、《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有關實施工作的通知》(教師廳函〔2014〕2號)的總體部署和要求,認真做好我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以下簡稱“特崗計劃”)的實施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改革和完善教師補充機制、改善農村教師結構、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素質、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宗旨,按照“統籌規劃、創新機制、科學配置、嚴格管理”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實施“特崗計劃”工作。
(一)與中小學編制管理工作緊密銜接。納入“特崗計劃”的縣(市),應該是教師總體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結構性矛盾突出,且能夠保證3年后按對應年度計劃有足額空編正式聘用服務期滿的特設崗位教師(以下簡稱“特崗教師”)的縣(市),計劃實施期內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補充新教師。城市、縣鎮學校教師崗位空缺需補充人員時,應優先聘用服務期滿的特崗教師。
(二)與中小學教師補充、調整教師隊伍結構統籌考慮。通過實施“特崗計劃”,逐步改善和解決貧困地區和邊境地區中小學教師隊伍總量不足、素質不高、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鼓勵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
(三)與教師資源的科學配置有機結合。特崗教師的安排要充分考慮中小學教師隊伍現狀,根據學校教育教學的實際需求,統籌考慮學科、學段等因素,科學配置,發揮實效。加強音體美等緊缺學科教師的補充。要努力促進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原則上“特崗計劃”安排在鄉(鎮)及其以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優先滿足村小和教學點的教師補充需求,進一步提高村小和教學點特崗教師招聘比例。
(四)擴大省級“特崗計劃”實施范圍和規模,省級“特崗計劃”與國家“特崗計劃”統籌實施。招聘對象及條件、招聘辦法及程序、招聘人員的相關待遇和有關政策等相互統一。
(五)嚴格執行政策,堅持規范操作。各市(地)、縣(市)要充分認識實施“特崗計劃”的重要意義,堅持正確的政策導向,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政策規定,強化管理機制,嚴密工作程序,確保招聘工作質量和管理的規范化。
二、實施范圍
我省今年實施國家“特崗計劃”和省級“特崗計劃”,共擬招聘特崗教師2489人。實施國家“特崗計劃”的范圍為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即“國家級貧困縣”)、邊境縣(市)、原“兩基”攻堅縣、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黑龍江省含大興安嶺南麓山區),今年申報實施的縣(市)為拜泉縣、甘南縣、泰來縣、龍江縣、克東縣、富裕縣、穆棱市、東寧縣、樺川縣、樺南縣、同江市、湯原縣、撫遠縣、林甸縣、海倫市、明水縣、青岡縣、望奎縣、蘭西縣、雞東縣、虎林市、密山市、饒河縣等23個縣(市),擬招聘特崗教師1340人;實施省級“特崗計劃”的范圍為除國家“特崗計劃”實施范圍以外的縣(市),今年申報實施的縣(市)為木蘭縣、巴彥縣、克山縣、依安縣、訥河市、寧安市、海林市、富錦市、綏棱縣、慶安縣、安達市、肇東市、加格達奇、五大連池等14個縣(市),擬招聘特崗教師1149人。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特崗計劃”與國家“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結合實施。已被“農村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正式錄取人員,若其簽訂服務協議的服務區域為“特崗計劃”實施縣(市),且本人符合特崗教師招聘條件,可不參加公開招聘考試,直接聘為特崗教師。這部分人數為1名,其所用崗位不列入公開招聘計劃。因此,列入公開招聘“特崗教師”的設崗計劃總數為2488人。
三、各部門職責及分工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等相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進。
省教育廳為此項工作牽頭部門,負責教師公開招聘、崗前培訓、跟蹤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加強對實施縣(市)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協調“特崗計劃”的經費保障,落實資金,規范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協同省教育廳做好教師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省編辦負責特崗教師編制使用計劃核準和對全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市(地)、縣(市)要根據省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事業編制總量,在“特崗計劃”實施期滿后,按當年編制使用計劃使用空編安置特崗教師。
設置特設崗位縣(市)的政府及其上一級政府負責本地區實施“特崗計劃”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加強實施工作的管理。設崗縣(市)的縣級有關部門要為特崗教師提供周轉宿舍及其他生活必要條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設崗的學校要加強對特崗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四、實施辦法和步驟
(一)招聘
招聘對象以本科為主,專科為輔;以應屆畢業生為主,往屆畢業生為輔;以師范類專業為主,非師范類為輔。已招聘的在崗特崗教師以及錄取后未到崗或離崗的不能報考。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擇優”和“三定”(定縣、定校、定崗)原則,按照公布需求、自愿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核、集中培訓、簽訂合同、上崗任教的程序進行。招聘的具體辦法詳見附件1。
(二)聘后管理
⒈省教育廳建立特崗教師信息管理系統和數據庫,對特崗教師實行聘后全程跟蹤管理和評估。各設崗縣(市)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數據庫,及時將特崗教師的有關情況向省教育廳報告。
⒉特崗教師聘用期間,其戶口根據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遷至工作學校所在地或工作學校所在地的縣城;黨(團)組織關系轉至工作單位,并應積極主動參加工作單位的黨(團)組織活動;人事檔案由服務縣政府教師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管理。服務期滿后,被國家機關、國有事業(企業)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在服務期間建立的工作檔案和黨(團)關系按規定轉到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相關單位管理或由政府人社部門人才服務機構代理;未被錄(聘)用人員的工作檔案和黨(團)組織關系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轉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門人才服務機構。
⒊特崗教師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與考核主要由設崗學校和設崗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每年度結束,各設崗學校要對本校特崗教師的各方面表現和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定考核等次,并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存入其工作檔案。
五、有關政策保障
(一)根據《*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關于開展從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2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9〕30號)的有關精神,特崗教師服務期滿后3年內報考鄉鎮機關公務員和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特崗教師聘期計算工齡、教齡。聘期內在評職、晉級、評優、參加培訓、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相同待遇,并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的實施范圍。
(三)特崗教師在聘期內,由所在學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要求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給予表彰;對不按合同要求履行義務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對不適合在教師崗位工作的,應按合同條款解除聘用合同。
(四)特崗教師服務期滿后,經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當地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事業編制總量內正式聘用并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范圍,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其工資發放納入當地財政統發范圍。
服務期滿不留基層學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擇業,當地政府應創造便利條件并提供必要幫助。對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及時給予辦理相關手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業服務。
六、資金保障
實施“特崗計劃”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實施國家“特崗計劃”,由中央財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標準安排資金,用于補助特崗教師的工資性支出;實施省級“特崗計劃”,由省級財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標準安排資金,用于補助特崗教師的工資性支出。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其他津貼、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級財政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并同時實施中小學績效工資。實施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的地區,應將相應崗位的特崗教師納入實施范圍。各地要統籌落實資金,用于解決特崗教師的地方性補貼、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應繳納的相關費用。其中,交通補助按“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的交通費補助標準執行。以上實施“特崗計劃”所需資金,在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基礎上,不足部分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特崗教師所在地財政負擔。
特崗教師招聘考試、崗前集中培訓相關工作費用,由省教育廳負責,面試、體檢、招聘等環節工作的經費,由招聘的縣(市)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