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其中提到,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留出10年過渡期,其間退休將確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意見》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均應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精神文明獎等只適用于部分單位工作人員的項目,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
根據《意見》,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改革后計發辦法(簡稱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費計發辦法(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待遇的,按照原辦法計發的待遇發給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發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對于工作單位調整,《意見》提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下同)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意見》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規定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將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據了解,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駐魯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屬地化管理。《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山東省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