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統計到僅拖欠工程款就達11.13億元,拖欠工人工資8995萬元。在之前舉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深圳市法制局局長李華楠向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工資草案》),該草案第一次提出了“標準工資”這一概念,并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的,勞動部門將處以5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勞動法》的適用對象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也適用該法,但該法本身并沒有把“三來一補”工廠員工納入調整范圍。但實際上“三來一補”工廠在深圳數量眾多,分布范圍廣,是深圳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深圳還將長期存在。但由于“三來一補”工廠并不是法人,只是中外合作項目,其存在的時間長短不一,規模大小也不一,其工資支付行為很不規范,發生工資糾紛的案件也較多。為保持與《勞動法》的一致性,《工資草案》將“三來一補”工廠及其員工納入了調整范圍。
李華楠說,《勞動法》中對工資沒有定義,實踐當中,用人單位在工資構成外使用名目繁多的各類工資性補貼、津貼等費用,員工一旦與企業因工資發生糾紛,依據工資所獲得的各類補償,僅僅為在企業正常工作時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員工的勞動報酬權無法保障。《工資草案》因此將工資定義為:“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一)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二)勞動保護費用;(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四)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但由于這個“工資”實際上還是一個總括的定義,給其它依據工資計算的勞動報酬,如加班工資等的計算帶來了不便。在加班工資等的計算方面,《勞動法》只規定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多少倍支付工資報酬,但本身用人單位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理解不一,導致員工加班加點后所得的工資報酬還低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為解決這個問題,《工資草案》提出了一個“標準工資”的概念,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同時將“標準工資”定義為:“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但不包括:(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如季度獎、半年獎等以及按季度、半年等結算的業務提成;(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工資。這樣,既可以保證員工加班加點工資不低于正常情況下的工資,又方便用人單位操作。“
對于企業無故拖欠克扣員工工資行為,《勞動法》只是規定由勞動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而沒有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導致企業惡意欠薪后,勞動部門卻因為缺乏相應的強制手段而無能為力。員工只能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仲裁和訴訟往往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少勞動者在時間精力和財力上都無法承受。基于此,《工資草案》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在勞動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并支付相當于應付而未付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支付員工被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的工資的,勞動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期通過行政處罰的手段,促使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