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制度有哪些?如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下
【針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制度有哪些】
王蓓:一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的主要依據是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 《關于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的實施意見》。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已在全國普遍建立,各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農民工實名制、農民工工資“一卡通”、 農民工記工考勤卡、農民工工資支付信息公示、勞務用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等。不同地區還選擇適用了農民工工資支付備案制、欠薪報告制、工資支付預警制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控制度。
二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該制度最初適用于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最為嚴重的建筑行業, 現已擴大到交通、 水利、鐵路等行業。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普遍建立并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但各地關于繳存主體、 繳存額、啟用程序、 返還等規定有所不同。
三是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
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是指為了墊付被欠薪農民工的臨時生活費或路費而設立的應急周轉專項資金。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于2004年在浙江省創立。
四是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制度。
工資支付誠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門通過對各類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將企業分別認定為不同的信用等級并實行分類監管的一項制度。 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 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包括工資支付誠信制度在內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
五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制度。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檢查,是指人社部門及相關政府部門對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進行日常或專項監督檢查。我國 《勞動法》 第85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11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等法律、法規、規章對人社部門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了規定。實踐中,人社部門除了進行日常巡視檢查、舉報專查等工作外,每年春節前都要聯合其他部門對制造業、建筑業、餐飲業及其他農民工集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無證照作坊等開展農民工工資專項清理行動。
六是農民工欠薪救濟追責制度。
在欠薪法律救濟方面,專門針對農民工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 加強農民工工資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第二,規定農民工工資權益受侵害的舉報權。第三,規定農民工工資案件部分先予裁決。第四,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先予執行。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責任追究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 其一, 在民事責任方面,規定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連帶責任。其二,在行政責任方面,部分地區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實行 “屬地政府問責制”。其三,在刑事責任方面,比較突出的是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 《刑法修正案 (八)》 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我國現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運行效果如何?】
王蓓: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確保農民工的工資及時、足額得到發放。
我國現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力圖從各個方面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有效的監管,這對治理實踐中存在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遏制欠薪形勢惡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應急問題, 緩解了社會矛盾。但是,現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從整體上看,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措施多于法律手段。
目前,我國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上所經常采用的是行政措施。以行政手段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會增加政府職能部門的負擔, 降低行政效率。行政手段固然有見效快的優點,但未能從制度方向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且各地都有自己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制度,但形式多樣、未能形成統一的標準方法。因此,應側重于通過法律手段來構建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長效機制。
第二, 制度的法律位階低,文件性突出。
我國農民工工資拖欠、克扣現象嚴重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權威的工資支付規范。《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刑法修正案 (八)》 僅僅從不同側面對工資支付的某個方面建立規范,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中所占的比例小。現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 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這3個部門規章的法律位階低,且內容簡單,已無法滿足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領域現實問題的需要。此外,大部分的規范是通過政府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政府文件的權威性、穩定性顯然無法與法律法規相比,其實施效果也相對較弱。
第三,制度發展不均衡。
可以說,當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的構建起源于整治建筑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目前很多政府文件仍然只針對建筑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盡管建筑業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多的領域,但民營、私營等企業也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有的還比較嚴重。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發展是不均衡的,建筑業領域相關規章制度較多,其他領域則涉及較少。
【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有何建議?】
王蓓:要提升立法規格。
雖然各級政府采取不少行政措施來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 克扣問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仍然面臨很大困難。目前,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主要依靠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這三個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其法律位階不高, 運行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提升立法規格,這也是提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運行效果的基本保障。
要清理和完善各項具體制度。
我剛才談到的針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六項保障制度,可以把這六項制度劃分為需逐步退出的制度和需進一步完善的制度兩大類。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本質上屬于民事糾紛里債權債務糾紛的范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采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措施來處理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建立,是政府利用行政權力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干預用人單位勞務用工管理的行為。在經濟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這種舉措確實能取得較為明顯的效果,但因其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定位,應在法律制度規范化的同時逐步退出。至于目前在全國多地實行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除廣西一地的資金來自工會經費外,其余各地的資金均來源于地方政府。基于欠薪的民事糾紛性質,用政府財政資金墊付私人債務,不符合政府財政支出的原則,因此,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也應逐步退出。
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制度屬于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的內容之一。
2003年9月30日,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 《關于推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的指導意見》, 之后絕大多數地區都出臺了相應省級規范,建立起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我建議建立全國聯網的企業征信體系,強化企業失信懲戒和守信受益機制,將誠信評價結果與用人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掛鉤,用制度使欠薪企業處處碰壁,以激發用人單位誠信守法的內在動力。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人社部門的職責。同時建議強化勞動保障監察的日常巡視檢查、 舉報專查工作,減少對1年1次的農民工工資集中清欠行動的依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