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面需要對老人,小孩,孕婦讓座,對帶弱勢群體需要提供一定的幫助。國家對待殘疾人士特別是給予了相應的福利。對殘疾人的不同方面進行不同程度的補貼,我們也需要對這類人群給予一定的關愛,因為他們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護。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最新廈門殘疾人補貼政策及創業扶持政策,僅供參考。
一、廈門殘疾人補貼政策
從福建省殘聯獲悉,從2023年1月起,我省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將再提高。其中,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從每人每月99元提高到107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方面,對生活困難的,一級護理補貼從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28元,二級護理補貼從每人每月99元提高到107元。與2016年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時相比,分別提高了114%、28%和114%。
二、廈門殘疾人創業扶持政策
廈門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意見》(殘聯發〔2018〕6號),進一步促進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加快推進我市殘疾人小康進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扶殘助殘工作的意見》(閩政〔2014〕48號)、《關于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實施意見》(閩殘聯教就〔2019〕43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廈府〔2016〕120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愿望、持有廈門市市、區殘聯核發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或廈門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退役殘疾軍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自主創業,是指殘疾人通過創辦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形式實現就業。包括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或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自主創業。
殘疾人靈活就業,是指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實現就業。包括從事家庭副業、家政服務、修理裝配、便民理發、綠化保潔等,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靈活就業。
第四條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或依法無需登記注冊但認定為靈活就業的網絡創業人員,同等享受本辦法中各項扶持政策。
第二章 自主創業獎勵和補貼
第五條 取得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民政部門登記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非法人商事主體《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執照(下文統稱經營許可證照)并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分別給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一次性創業獎勵。
第六條 視力殘疾人取得經營許可證照且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的,給予10000元一次性創業獎勵;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盲人醫療按摩機構,給予20000元一次性創業獎勵。
對被評選為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示范機構或盲人醫療按摩示范機構,給予50000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領取一次性創業獎勵后,正常經營每滿一年給予5000元經營補貼,為期3年。
第八條 本市戶籍殘疾人自主創業后安置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享受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政策的單位除外),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且實際在崗就業一年以上的,每安置一人給予2000元/年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為期3年。
第九條 自主創業一次性創業獎勵由符合條件的對象在領取經營許可證照且正常經營滿半年后的次月1日-20日申請辦理一次性創業獎勵;經營補貼和創業帶動就業獎勵實行一年一補,每年的7月1日-31日申請辦理上一社保繳費年度的補貼和獎勵。
第三章 社保補助
第十條 對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的殘疾人及其安置的殘疾員工,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的月繳費總額作為月補助標準,按年給予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助。
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實際繳納的用人單位繳交部分作為月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補助和醫療保險補助采取先繳費、后補助、一年一補的辦法,以社保繳費年度為補助年度,當年度申辦上一繳費年度的補助。
第十二條 自主創業的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的補助對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延繳或補繳。延繳手續辦理或補繳全部完成后,可按上述補助辦法及標準,按年度給予補助或一次性補助。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的殘疾人在享受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補貼期限后,如需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達到繳費年限,可按上述補助辦法及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安置了殘疾員工的非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和注冊登記未滿三年且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小微企業,可按本辦法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 同一年度內同一殘疾人不能重復享受人社部門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章 創業創新孵化扶持
第十六條 對市級殘疾人創業創新孵化基地,在完成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后根據建設改造情況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補貼。
第十七條 根據孵化成功項目,對市級殘疾人創業創新孵化基地,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1)經孵化的殘疾人創業創新項目完成注冊登記,取得經營許可證照的項目,獎勵4萬元/家;
(2)經孵化的殘疾人創業創新項目完成注冊登記,取得經營許可證照并獲得融資或創業貸款的項目(不低于10萬元),獎勵5萬元/家;
(3)經孵化的殘疾人創業創新項目完成注冊登記,取得經營許可證照并實現盈利的項目,獎勵6萬元/家;
單個項目獎勵金額累加最高不超過6萬元;
(4)經孵化的殘疾人創業項目帶動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或經孵化推薦成功就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每就業一名殘疾人按200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獎勵;
(5)對經基地孵化成功、由基地推薦參加國家級、省級創業創新大賽且獲得表彰的殘疾人創業項目,一次性分別予以基地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對市級殘疾人創業創新孵化基地的補貼和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八條 同時獲得多個部門認定的孵化基地平臺,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和補貼。
第五章 申請審批程序及所需資料
第十九條 申請自主創業獎勵的對象攜以下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交申請,經街(鎮、場)殘聯初審后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到申請人經營地址進行實地核查后報區殘聯審批,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殘聯將獎勵資金轉入申請人銀行賬戶:
(1)《廈門市殘疾人自主創業一次性獎勵申請審批表》、《廈門市殘疾人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申請審批表》;
(2)運營許可證照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人本人的《就業創業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創業帶動就業的用人單位還需提供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確認的《在崗殘疾職工核定結果通知單》;個體工商戶和經認定的小微企業需提供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由稅務部門出具并確認的用人單位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所招收的殘疾人的《就業創業登記證》。
第二十條 申請經營補貼和社保補助的對象攜以下材料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交申請,經街(鎮、場)殘聯初審后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8月15日前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后,報區殘聯審批,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殘聯于9月30日前將補貼資金轉入申請人銀行賬戶:
(1)《廈門市殘疾人自主創業經營補貼和社保補助申請審批表》;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運營許可證照原件及復印件;
(4)社會保險費繳費憑證(即扣費銀行開具的《廈門市公用事業繳費一卡通微機收據》或稅務部門開具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社保補繳補助的還需提供《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市級殘疾人創業創新孵化基地申請相關補助、獎勵的,于每年5月或11月攜以下材料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經實地核實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殘聯審批:
⑴《廈門市殘疾人創業創新孵化獎勵申請審批表》
⑵基地入駐申請、協議;
⑶孵化項目經營許可證照;
⑷孵化項目獲得融資或創業貸款合同/協議及相應財務報表。
申請基地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獎勵還需提供:殘疾職工上一年度《廈門市稅務局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證明》原件,孵化項目通過銀行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憑證的復印件并加蓋銀行及項目公章。
第六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所需經費納入市殘聯部門預算。殘疾人自主創業一次性創業獎勵、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經營補貼、社保補助所需經費通過體制下達各區,由各區殘聯統一審核撥付;殘疾人創業創新孵化獎勵補貼資金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按審批結果予以審核撥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補貼條件的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補貼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四條 已享受計入其它用人單位按比例就業、超比例就業獎勵、殘疾人公益性崗位扶持的殘疾人,不能享受本辦法的補貼和獎勵政策。
第二十五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申請獎勵補助的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核、公示和督查,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獎補資金的,除全額收回獎補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之外,應列入財政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五年內不得申請財政獎勵、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廈門市關于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的通知》(廈殘聯〔2012〕8號)和《關于廈門市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費補助的通知》(廈財社〔2008〕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