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面需要對老人,小孩,孕婦讓座,對帶弱勢群體需要提供一定的幫助。國家對待殘疾人士特別是給予了相應的福利。對殘疾人的不同方面進行不同程度的補貼,我們也需要對這類人群給予一定的關愛,因為他們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護。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最新合肥殘疾人補貼政策及創業扶持政策,僅供參考。
一、合肥殘疾人補貼政策
目前,我市一、二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為259元/月/人,三、四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為173元/月/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為259元/月/人,位列長三角城市前列。2022年,全市共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超5億元,惠及超過17萬名殘疾人。
二、合肥殘疾人創業扶持政策
關于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
各市殘聯、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稅務局、工商局(工商質監)、體育局、郵政管理局、扶貧辦、總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國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
就業是殘疾人最大的民生。為落實國家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有關部署,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關于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意見》(殘聯發〔2018〕6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和《安徽省扶持殘疾人創業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6〕1709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扶持對象
具有我省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就業年齡段已經就業創業或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
二、扶持范圍
(一)殘疾人自主創業,是指殘疾人通過創辦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形式實現就業。
(二)殘疾人靈活就業,是指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實現就業。
(三)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是指殘疾人分散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單位和組織就業。
(四)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就業年齡段有就業意愿但難以進入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在輔助性就業機構從事生產勞動實現就業。
(五)殘疾人集中就業,是指殘疾人在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不少于10人的用人單位(盲人按摩機構不少于5人)或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就業。
(六)殘疾人公益性崗位就業,是指殘疾人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崗位實現就業。
(七)其他形式就業。
三、扶持項目
(一)就業補貼
1.創業扶持補貼。對殘疾人個人及其家庭通過從事種植、養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飲、盲人醫療按摩、電子商務、網絡電商等各種形式進行創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3000元。原則上省級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扶持累計不超過2次,確需繼續扶持的,由各市、縣(區、市)殘聯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依據創業項目規模及資金需求等因素統籌考慮,從本級殘疾人就業資金中給予扶持。多名殘疾人共同創業的,可依據有關協議或合同,按創業殘疾人人數累計計算。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由就業補助資金支出。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以及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求職創業補貼,納入人社部門應屆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信息化發放工作,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由就業補助資金支出。
2.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殘疾人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被認定為就業困難殘疾人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殘疾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按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年限不得超過3年。
對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殘疾人實現靈活就業的,按人社部門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由就業補助資金支出。
3.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由就業補助資金支出。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4.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貧困殘疾人、農村轉移就業殘疾人、城鎮登記失業殘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殘疾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對縣級及縣級以上殘聯、人社、財政等部門認定的具有殘疾人就業培訓資質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的就業技能培訓,綜合考慮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人數及培訓后實現就業的人數,給予機構一次性獎補。
5.殘疾人專職委員及協助理員補貼,按照《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皖政〔2016〕11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皖殘聯〔2009〕110號)規定實施。
(二)就業項目
1.陽光助殘就業扶貧基地及設施農業項目補貼。對符合《安徽省陽光助殘就業扶貧基地及陽光大棚管理辦法》(皖殘聯〔2017〕87號)條件的惠殘助殘農業項目、扶貧就業基地等,分別給予每個陽光大棚設施農業項目、陽光助殘就業扶貧基地不低于5000元、30000元的扶持補貼,具體補貼數要根據項目投資額度、項目規模和吸納殘疾人就業人數等綜合情況確定,體現精準性、合理性。
2.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補貼。對依托各類創業園、經濟技術開發區、創客空間等公共就業孵化器或殘聯等部門自主開發建設的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殘疾人創業實體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一年以上,按每扶持1個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給予創業孵化補貼5000元;每扶持1個殘疾人創業企業:員工總數8人以下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孵化補貼2萬元/家;員工總數8人(含)以上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家,給予孵化補貼。每個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3.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補貼。對符合中國殘聯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扶持政策的通知》(殘聯廳發〔2017〕35號)資金扶持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各地可在場地租金、無障礙改造、生產設備、輔助器具購置、殘疾職工社保費用以及運行費用等方面給予不低于3萬元的年度綜合補貼。符合稅收優惠、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優惠政策的輔助性就業機構,辦理享受城市建設和用水、用電、用氣和用熱等公用事業收費優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4.省級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陽光助殘就業扶貧基地、陽光大棚等設施農業項目、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補貼,同一基地、項目和機構補貼不超過3年。各地可根據基地、項目和機構發展情況繼續扶持或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所需經費從本級殘疾人就業資金中支出。
(三)就業獎勵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獎勵補貼。用人單位(不含已享受殘疾人集中就業稅收優惠的企業)超過省政府第165號令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與殘疾人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報酬,根據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月平均人數,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給予用人單位獎勵補貼。
四、落實稅收優惠和提供優先便利
(一)落實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1.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體就業或創辦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2.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有關規定,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4.對殘疾人就業創業的,按照有關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性收費;征得行業協會商會同意,適當減免或降低會費及其它服務收費。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
5.殘疾人創辦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場所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民用標準收取。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優先照顧
1.殘疾人在登記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濟實體,或登記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時,相關部門應提供合理便利,優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政府和街道興辦貿易市場,設立商鋪、攤位,以及新增建設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設郵政報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務網點時,應預留不低于10%給殘疾人或困難殘疾人家庭,并適當減免攤位費、租賃費,有條件的地方應免費提供店面。
五、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務力度
殘疾人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部分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等規定進行貼息。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各地給予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有發展能力和發展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殘疾人可申請扶貧小額信貸,按規定享受免抵押、免擔保和財政貼息政策。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應加大對殘疾人就業創業的融資服務力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多渠道籌資設立殘疾人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信用良好的殘疾人創業者經綜合評估后可取消反擔保。
六、支持重點對象和互聯網+創業
(一)重點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致富帶頭人和非遺繼承人。殘疾人自主創業并帶動其他殘疾人穩定就業的、獲得有關部門認定的殘疾人非遺繼承人自主創業的,給予貼息貸款扶持。獲得有關部門認定的殘疾人非遺繼承人,優先推薦省級及以上“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
(二)完善殘疾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鼓勵支持殘疾人大中專畢業生入駐各類創業園。在“千校萬崗”等大學生就業精準幫扶行動中,落實殘疾人畢業生人崗對接工作。對國際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和全國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獲獎選手就業創業的,優先保障貸款貼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殘疾人利用網絡就業創業的,給予設施設備和網絡資費補助。網絡商戶殘疾人同等享受殘疾人創業扶持政策或享受殘疾人靈活就業扶持政策。其中,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殘疾人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七、加快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發展
各地要根據中國殘聯等8部委《關于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殘聯發〔2015〕27號)和中國殘聯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扶持政策的通知》(殘聯廳發〔2017〕35號)等要求,加大對各類輔助性就業機構和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情況的摸查統計,切實加快推進落實《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規定的2020年所有縣、區(市)至少建有一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任務。
八、加大支持保障和就業服務
(一)各地要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和《安徽省扶持殘疾人創業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6〕170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加大殘疾人就業資金投入力度,將殘疾人就業創業相關經費統籌納入同級預算,突出預算統籌管理,強化省級與地方殘疾人就業相關資金的統籌使用,合理安排用于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就業項目補貼、就業獎勵補貼等方面的支出。各類就業創業基金應加大對殘疾人就業創業的扶持。
(二)享受城鄉低保的殘疾人首次就業創業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鼓勵殘疾人通過自身努力就業創業增收,擺脫貧困。
(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加大各類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創新工場、創業園等對殘疾人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推介、融資咨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務力度。積極推動各地殘疾人就業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四)鼓勵支持企業與就業創業的殘疾人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或產品購銷合同,把適于殘疾人加工的產品、工序委托殘疾人加工制作。
(五)促進城鄉殘疾人平等就業創業,逐步完善城鄉殘疾人平等就業創業政策。發揮新興產業帶動效應,吸納更多殘疾人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動就業,逐步使城鄉殘疾人勞動者享有同等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
為殘疾人就業創業提供政策咨詢、職業介紹、信息發布、職業指導、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支持和鼓勵社會創投機構、服務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搭建用人單位與殘疾人的勞務對接平臺,提供相關服務。
九、相關要求
(一)各市殘聯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殘疾人就業工作實際情況,每年1月20日前申報當年度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相關任務數,同時報送上年度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指導數完成情況、扶持花名冊和省補資金使用、地方資金配套情況。
(二)省殘聯會同省財政依據各地當年度申報的任務數情況、上年度指導數完成情況、省級扶持資金使用和地方配套情況,適時下達各地年度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指導數,省級按因素法分配相關資金對各地予以適當補助。
(三)對不按時上報相關資料的和違規使用省級補助資金的,省級在分配清算資金時予以扣減或收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四)各市殘聯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省級補助資金和本級預算資金安排情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地區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實施方案,細化扶持措施,明確補貼標準,于2019年2月28日前將實施方案分別報省殘聯、省財政廳等部門備案。
(五)實施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安
徽省殘疾人創業就業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皖殘聯〔2015〕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