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海絲史跡評定標準,對海絲史跡進行評定,并編制《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未申報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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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2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的普查和申報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海絲史跡評定標準,對海絲史跡進行評定,并編制《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未申報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定。
市人民政府負責《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的核定公布。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海絲史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列入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其他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報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海絲史跡按照劃定的保護區域進行保護管理。對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按劃定的遺產區和緩沖區進行保護管理;對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保護范圍并公布。海絲史跡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 在海絲史跡遺產區和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海絲史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 應當依法報請批準;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當報請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