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違反海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泉州海絲條例手抄報邊框設計圖片
泉州海絲條例手抄報邊框設計內容: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2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絲史跡滅失、損毀或者歷史風貌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海絲史跡的遺產區和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海絲史跡的緩沖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依法報請批準,對海絲史跡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未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方案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對海絲史跡或者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施工單位未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修繕、遷移、重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現海絲史跡未立即報告或者未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海絲史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法履行文物保護有關用火用電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其他規定以及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由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由市、縣(市、區)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將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或者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護海絲史跡的相關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并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對與海絲史跡相關的可移動文物采取搶救、保護等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國有海絲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挪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費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