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0日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試罪、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修改原罪名13個,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辦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準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范執法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后,對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則條文,需要確定罪名;對一些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則條文,有必要對原罪名作出相應調整。此外,200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一十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有必要一并對有關罪名作相應修改。
據了解,這次司法解釋新增的20個新罪名分別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虛假訴訟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該司法解釋于2015年11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