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中對貪污、受賄、受賄罪的入罪量刑進行了全面的修正。
現行的刑法是按照貪污、受賄、受賄的數額來定罪量刑,分為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5千元以下四個檔次來進行量刑。這次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貪污、受賄、受賄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的規定了三檔刑罰,并且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來予以確定。
現行的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受賄、受賄犯罪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的,對于懲治和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受賄犯罪起了積極作用。但是,實行以來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這類犯罪情況復雜,情節差別很大,如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受賄扶貧救濟款項,有的貪污、受賄、受賄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等,這些情況就對一般的貪污、受賄、受賄情節要嚴重,如果單純考慮數額很難全面的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僅僅由貪污、受賄、受賄數額決定了不同的量刑檔次,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因此,針對上述問題,這次修正案草案有以下幾點進步:1、貪污、受賄、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更加科學合理。修正案草案改變了僅僅以數額為區分量刑檔次的規定,改為數額結合情節的區分方式。考慮到了實踐中的復雜情況,能夠使罪責刑相一致。同時,數額加情節也是許多罪名如盜竊罪等入罪量刑的規定方式,這樣規定符合立法規定的發展趨勢。2、貪污、受賄、受賄罪的規定更加簡潔明了。現行的規定有四個量刑檔次,四個量刑檔次內又有不同情形,規定復雜,而且存在重疊。修正案草案由原來的四個量刑檔次減少為三個量刑檔次,相互銜接,適用簡單。3、在刑法中不再規定具體數額,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來予以確定,也符合立法規定的發展趨勢。這使得以后可以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的改變,不需要修正刑就可以改變貪污、受賄、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保持了刑法規定的穩定性。
但是,這樣修正后,不同量刑檔次的刑期范圍就顯得重要。筆者認為,對貪污、受賄、受賄犯罪的主刑應當不低于有期徒刑,同時并處財產刑。即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同時,最高法、最高檢應當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進行界定。同時,明確判處死刑的情形,以方便司法實踐適用。(作者單位: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
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擬三擋刑罰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終身監禁”
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對受賄罪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