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廣東省廣州天燃氣價格收費標準查詢
(一)居民用氣第一檔價格維持3 .45元/立方米不變,第一檔氣量為0-320(含)立方米/年;第二檔價格4.14元/立方米,第二檔氣量為320-400(含)立方米/年;第三檔價格5 .18元/立方米,第三檔氣量為400立方米/年以上的用氣部分。
(二)非居民用氣價格統一最高限價標準4.36元/立方米,經營者可根據市場和經營情況下調標準。
(三)分銷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其中,西二線氣的配氣價格從0 .393元/立方米降到0.29元/立方米。
各區、縣級市物價局,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市房地產業協會: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我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的通知》(粵價(2006)297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我市管道燃氣價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從2006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等名目費用。今后,任何單位都不得再向用戶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此類費用。
二、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戶已繳交管道燃氣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的,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16號)規定,不再退回管道燃氣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簽定合同,并已繳交了管道燃氣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須退還給用戶。
三、停止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后,建設規劃紅線范圍外的管網建設費用,計入管道燃氣價格;建設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管網建設費用,計入建設開發成本。
四、今后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按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核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維護、更新供氣設施發生的維修費、折舊費以及計量裝置校驗、更換和強制檢定等合理支出均計入燃氣經營成本費用,不得在氣價外另向用戶收費。對原已繳交初裝費的用戶可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適當氣價優惠,對低收入困難家庭應采取價格優惠或補貼措施。
五、停止收取管道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后,暫時維持目前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標準和計費方式保持不變。廣州市新的管道燃氣價格由市煤氣提出具體方案,經市市政園林局審核,由我局組織價格聽證會進行聽證,我局將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新的管道燃氣價格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公布執行。
番禺、花都、南沙、蘿崗區和從化、增城市可參照廣州市管道燃氣計費方式,也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采用容量氣價和計量氣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氣價以及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氣源成本變化聯動機制,并應舉行價格聽證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六、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用戶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務:燃氣設施改管、移表、封表、啟表(不含初次開通)、加裝或換裝燃氣器具、補發和更換IC卡、辦理過戶手續,可向用戶收取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管理權限報市、區(縣級市)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七、各區、縣級市物價部門應加強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強化對氣價的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燃氣價格調節基金,增強氣價調控能力。
八、我局《關于管道煤氣初裝費標準問題的批復》(穗價(1996)53號)、《關于明確我市物業管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1999)132號)、《關于管道煤氣初裝費增容費問題的函》(穗價函(1999)200號)、《關于管道煤氣初裝費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價(2000)85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