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和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渭南市物價局決定召開渭南市城區(臨渭區、高新區、經開區)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聽證會。聽證會參加人已按程序產生確定,聽證會各項工作已準備就緒,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會時間、地點
定于2018年9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召開我市城區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聽證會。會議地點在聽證會召開前一周另行通知。
二、聽證方案要點
(一)居民配氣價格與非居民配氣價格暫不實行并軌。
1、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依據成本監審結論,結合渭南實際,參考關中周邊地市價格水平,我市管道燃氣居民配氣價格確定為0.514元/m3;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確定為0.704元/m3。
居民用戶建筑紅線內按照法律規定由燃氣企業提供運行維護成本及居民用戶計量表到期更換費用已計入準許成本,核入配氣價格之中,燃氣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居民用戶收取更換燃氣表費、維修費、維護費等任何費用。
2、終端銷售價格。
終端銷售價格=購氣價格+配氣價格
(1)居民用氣各階梯終端銷售價格
渭南市城區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表
分類 | 階梯 | 戶年用氣量(m3) | 調整前價格 | 調整后價格 | 單位調價額 | 增減幅度 | |
非獨立采暖 | 獨立采暖(壁掛鍋爐) | 元/m3 | 元/m3 | 元/m3 | % | ||
居民 | 第一階梯 | 0-480 (含) | 0-2000(含) | 1.98 | 2.06 | 0.08 | 4.04 |
第二階梯 | 480-660(含) | 2000-3000 (含) | 2.38 | 2.47 | 0.09 | 3.86 | |
第三階梯 | 660以上 | 3000以上 | 2.97 | 3.09 | 0.12 | 4.04 | |
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 | 2.00 | 2.08 | 0.08 | 4.00 | |||
非居民 | 不限量 | 2.31 | 2.25 | -0.06 | -2.60 |
居民用氣范圍為:居民生活用氣、居民家庭獨立采暖壁掛鍋爐用氣、福利院、養老院用氣、各類學校、幼兒園用氣以及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暖用氣、市政集中供熱企業供居民采暖用氣;其他用氣為非居民用氣類別。
其中:各類學校、幼兒園、養老福利機構、城鎮社區居委會等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不實行階梯氣價,價格標準在居民生活用氣第一檔氣價基礎上每立方米加價0.02元,即每立方米2.08元。
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暖用氣、市政集中供熱企業供居民采暖用氣仍執行居民生活用氣第一階梯價格標準。城鎮集中供熱范圍有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的,由城市燃氣企業與城鎮集中供熱企業協商確定居民與非居民用氣量比例,分別執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氣價格和非居民用氣價格標準。
(2)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由現行2.31元/m3調整為2.25元/m3,下調0.06元/m3。
(二)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方案一:
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即將天然氣銷售價格與燃氣企業的購氣結算價格聯動,天然氣銷售價格隨著上游天然氣價格漲跌同時間、同方向調整。聯動僅適用于上游價格調整造成的成本變化。
1、聯動范圍:市區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
2、聯動辦法:建立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即加權平均單位購氣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可相應同向調整。
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組成,多氣源供氣時,購氣價格按不同氣源購氣價格加權平均確定(含冬季調峰用氣)。
終端銷售價格=購氣價格+配氣價格
聯動調整后的終端銷售價格=現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
聯動調整額=(計算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現行平均單位購氣價格)÷(1-供銷差率)
供銷差率依據《陜西省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按照不超過4%考慮。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分別確定不同的聯動周期。
3、聯動周期及啟動條件。
(1)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原則上聯動周期不少于12個月,在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單位購氣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15%時,按照燃氣經營企業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戶承擔不超過80%的原則相應提高價格。當購氣成本平均下降幅度達到或超過15%,應及時全額向終端傳導降低價格。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要堅持平穩、從緊的原則,盡量保持居民用氣價格的穩定。
(2)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原則上以3個月為一個聯動調整周期,在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單位購氣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15%時,按照燃氣經營企業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戶承擔不超過80%的原則相應提高價格。當購氣成本平均下降幅度達到或超過15%,應及時全額向終端傳導降低價格。
當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購氣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15%時,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其加權平均購氣價格增減額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
(3)根據天然氣購氣價格變化情況,由燃氣企業提出申請,價格主管部門適時決定啟動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對終端銷售價格相應同向調整。天然氣經營企業應據實提供天然氣采購合同、結算票據等資料,并確保所提供資料客觀真實。
(4)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通過后,今后城市配氣價格無變化時,僅疏導購氣價格調整影響,則無需召開價格聽證會,按照價格聯動傳導機制予以實施。
方案二:
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終端用戶銷售價格相應同方向調整。
1、聯動原則:建立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應遵循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疏導暢通價格傳遞渠道;鼓勵城市燃氣企業多渠道開拓上游低價氣源,傳導遏阻上游漲價動力信息;確保核算數據完整、真實、準確、及時聯動的原則。
2、聯動規則:
(1)聯動計算公式:
聯動后的終端銷售價格?現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
聯動調整額=(計算期天然氣平均單位購氣價格-現行天然氣平均單位購氣價格)÷(1-供銷差率)
供銷差率為3?。
(2)聯動金額計算。計算期以公歷年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計算年度,對所有購進氣源的購氣價格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出可聯動金額。同時結合防止調價幅度過大原則確定實際聯動金額。具體為:
①計算可聯動金額在每立方米0.10元(含)以內的,以計算的數據為實際聯動數據,同向加減。
②計算可聯動金額在每立方米0.20元(含)以內的,超出每立方米0.10元部分,70?同向加減,30%由城市燃氣企業消化或分享。
實際聯動金額=0.10?(超出每立方米0.10元部分×70%)
③計算聯動金額在每立方米0.30元(含)以內的,超出每立方米0.20元部分,50%同向加減,另50%由城市燃氣企業消化或分享。
實際聯動金額=0.10?0.07?(超出每立方米0.20元部分×50%)
④計算聯動金額每立方米超過0.30元的,超出部分不再調整,全部由城市燃氣企業消化或分享。
實際聯動金額=0.10?0.07?0.05=0.22,即:上下游調整額最多不超過每立方米0.22元。
(3)城市燃氣企業每月5日前必須向市物價局報送上月的購氣結算單、合同等涉及購氣價格與購氣量的資料。因報送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的由市物價局在現行價格基礎上直接下調每立方米0.20元。
(4)市物價局每年4月起對城市燃氣企業報送的購氣資料進行核實確認,計算出可聯動金額,依據計算結果制定價格文件,聯動調整價格于每年6月1日起執行。
(5)聯動機制實行按年調整,一年一次,期間不得調整價格,確保價格保持相對穩定。
3、聯動計算步驟:
第一步:核實確認企業所報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
第二步:計算出計算期內的可聯動金額;
第三步:計算出實際聯動調整金額;
第四步:計算出聯動調整后的終端銷售價格。
4、聯動范圍:渭南市城區(臨渭區、高新區、經開區)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
5、聯動機制實施時間。本聯動機制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從2018年4月1日城市燃氣企業開始向市物價局報送購氣資料,2019年5月30日前首次算出聯動價格。
6、本聯動機制僅疏導購氣價格變動的影響,由市物價局按照聯動的原則和規則具體實施,不再履行其他定價程序(無需召開聽證會等),解釋權歸市物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