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格執行轉供電電價一般政策。各轉供電單位對峰谷分時電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對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按現行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9203元;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在12個月內多退少補。二是疫情期間嚴格執行階段性電價降價政策。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間,各轉供電單位按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于每千瓦時0.8743元,2月份高于該標準收取的,應于3月底前向用戶退還差價或抵扣后續電費。三是進一步規范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各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收取。轉供電單位建設的蓄能設施其低谷電量電費不計入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計算。轉供電單位應如實記錄相關時段電量、電價、電費等信息,接受監督。各轉供電主體應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嚴格按電價收費政策和文件對照執行,對自查出不符合電價政策的問題,要在3月底前完成整改。下步,市發展改革委將聯合市場監管局對各轉供電主體在轉供電環節加價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從快從嚴處罰。對性質惡劣、屢查屢犯者,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并將價格違法行為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