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包發改價字[2018]46號及[2018]180號文件通知,自來水到戶綜合價格由自來水價格和不征稅自來水及代收費(污水處理費)組成,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注意!!!
1、持有《包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享受定期撫恤和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執行2007年標準,即水價1.92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戶“不征稅自來水”0.1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0.4元/立方米,終端水價2.42元/立方米。
2、居民用水戶“不征稅自來水”暫時執行0.03元/立方米,到戶價格相應減少0.07元/立方米,到戶價格與原供水價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