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告知單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把《政府工作報告》中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再降低10%”的要求落實到位,今年我省分別于4月1日和7月1日,分兩批實施降價措施,一般工商業電價每千瓦時降低了5.13分,目前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已降至: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為0.5342元/千瓦時。為進一步鞏固“降價”成果,確保降價紅利傳導到終端戶,現將有關政策告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河北省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降價政策
1、根據《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電網企業增值稅稅率調整相應降低單一制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冀發改價格〔2019〕468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2.14分/每千瓦時。
2、根據《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降低單一制工商業電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冀發改價格〔2019〕726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再降2.99分/每千瓦時。
以上合計降低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每千瓦時5.13分,兩次降價后,自7月1日起我市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用電不滿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電壓等級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分別為0.5342元、0.5192元、0.5092元。
二、降價政策必須嚴格落實到戶
電價為政府定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和機關、學校、醫院等行政事業單位經管的底商、街邊門面店鋪等轉供電主體要將工商業及其它用電每千瓦時降低5.13分的政策紅利等額傳導給終端用戶,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三、嚴格規范轉供電收費
轉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河北省發改委規定的工商業及其它電壓等級銷售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當通過物業費收取,不得以用電服務費等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分攤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