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 號),為提高非居民用戶節水意識,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約用水,現就我省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各地要以用水定額管理為依托,以完善計價方式為抓手,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產業結構調整。2020年底前,要全面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二、實施范圍及定額標準。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范圍為我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行用戶)。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僅針對自來水基本水價,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和其他附加不實行累進加價。用水定額按照我省標準主管部門制定的《用水定額》核定。
城鎮自備水源用戶取水,要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三、分檔水量及加價標準。對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水量原則上分為三檔:定額內用水量為一檔水量,水價不加價;超過定額50%以內的用水量為二檔水量,加價標準不低于一檔水價的 0.5 倍;超過定額50%以上的用水量為三檔水量,加價標準不低于一檔水價的 1 倍。為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減少污水排放,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各地要根據用水定額標準,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四、計費周期。綜合考慮非居民用戶用水習慣和生產周期性差異等因素,我省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計量繳費周期可以按照現行水費繳費周期執行,也可按年為周期執行,具體由各地確定。
五、資金用途。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應當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作為供水企業收入,主要用于管網和一戶一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等方面;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用于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推廣等。供水企業對實施超定額累進加價所產生的收入及用途,每年要向社會公布。
六、落實主體責任。各地政府在本地區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中擔負主體責任。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方案,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實施。其中,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分檔水量劃分和加價標準制定等工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計費周期確定和超定額用水核定等工作;水利及標準制定部門要根據我省經濟發展狀況、水資源稟賦變化等因素及時修訂和完善用水定額。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實施超定額累計加價制度,在此期間各地于每年 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要向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分別報送推進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工作進展情況。
七、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督促和支持供水企業加快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積極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計量效率和精準度,為加快推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提供更加便利的基礎條件。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對用戶定額內用水的節約部分給予適當獎勵。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水權交易試點,對節約的水權進行交易。
八、加強督導檢查。各地要在加快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同時,加強對供水企業成本監審,健全供水企業信息公開機制。原則上,供水企業每年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供水成本情況;價格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供水企業開展成本監審。供水企業成本和定價成本監審結論應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價格和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加快工作進度,確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按期實施。省級價格和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將適時進行督導檢查,定期通報各地工作落實情況。
九、積極穩妥推進。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稟賦情況、非居民用戶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實施方案。科學確定超定額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保障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率先對條件較為成熟的重點行業和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同時,進一步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行。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強化水情教育,大力宣傳我省水資源緊缺現狀,引導用水主體樹立節水觀念,提高節約用水自覺性。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銜接,充分利用各類媒介,做好政策宣傳解讀,適時宣傳政策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