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合理配置水資源,達到節約用水、保護資源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延安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 供水價格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具體定價權限按照價格管理目錄執行。
第四條 供水價格應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護資源、節約用水、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供水價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調整價格或者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供水價格,應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六條 各類用水逐步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運用多種價格形式進行調控。各類用水定額標準根據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建立與取水許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各供水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稅,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
第八條 建立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污水處理費按照城市供水范圍,結合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隨供水價格一并計量收取。
第二章 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 供水實行分類水價。城鎮供水價格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三類,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福利院、養老院和各類學校、幼兒園、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業、行政事業單位和經營服務業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包括洗車、洗浴、美發、游泳、水上游樂等行業用水。
第十條 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按照供水對象的不同,采取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兩部制水價和分類定價標準按照《陜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1.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每戶按3人(含3人)以下為單位,每月核定基本用水量為7.5立方米,每戶每增加1人增加基本用水量2.5立方米。
2.階梯式用水計量和計量水價均分為三級,級差原則上為1:1.5:3。
3.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用水量+第二級水價×第二級用水量+第三級水價×第三級用水量。
第十二條 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按照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按照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制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按照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各級水量基數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計價。
1.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定額,根據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各縣范圍內的,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市區范圍內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2.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為:定額內用水按基本水價標準執行;超過定額用水量50%以內的部分,按基本水價標準的2倍執行;超過定額用水量50%-100%的部分,按基本水價標準的3倍執行;超過定額用水量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價標準的5倍執行。
3.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計量水價=(定額內用水基本水價×定額用水量)+(定額用水基本水價×2×超過定額用水量50%以內實際用水量)+(定額內用水基本水價×3×超過定額用水量50%—100%實際用水量)+(定額用水基本水價×5×超過定額用水量100%以上實際用水量)。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并入城鎮自來水管網或農村飲水工程等)的農村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農村居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農業灌溉供水價格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
第十五條 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與自來水價格的比價關系,建立鼓勵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來水的價格機制。
第十六條 涉及用戶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服務責任按照供水、用水產權分界點劃分。對產權屬于供水單位的由供水單位負責,不得向用戶收費;對產權屬于用戶的,由用戶按自愿委托的原則,供用雙方簽訂合同,供水單位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標準由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水價必須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所在地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水費管理制度,實行“水量、水價、水費”三公開,做到水過帳清,公開透明。
第二十條 物業企業、產權單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政策收取水費。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應實行抄表到戶、戶外計量。
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用戶與供水單位協商確定用水比例。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報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裁定。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我市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不受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調整影響,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上調后,由民政部門對低收入群體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供水單位要積極做好供水工作,保障用水戶基本用水權利,由于單位或個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用水戶不能正常用水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供水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用水戶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水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要自覺接受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