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樂學院學費
收費項目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 (元) | 收費對象 | 批準收費的 機關及文號 | |
普通高校藝術類音樂學專業本?茖W費 | 元/生•學年 | 8000 | 學生 | 北京市物價局、財政局 京價(收)字[2003]251號 | |
普通高校藝術類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本?茖W費 | 元/生•學年 | 8000 | 學生 | ||
普通高校藝術類音樂表演專業本?茖W費 | 元/生•學年 | 10000 | 學生 | ||
全日制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費 (秋季學期后入學) | 元/生•學年 | 8000 | 學生 | 1.北京地區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表 2.北京地區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表 3.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 發改價格[2013]887號 4.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委 京發改[2013]2587號 5.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教材[2006]2號 | |
全日制學術學位博士研究生學費 (秋季學期后入學) | 元/生•學年 | 10000 | 學生 | ||
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費 (秋季學期后入學) | 元/生•學年 | 20000 | 學生 | ||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費 (秋季學期后入學) | 元/生•學年 | 20000 | 學生 | ||
非財政撥款碩士研究生學費(音樂學專業音樂學及音樂教育方向) | 元/生•學年 | 15000 | 學生 | 1.北京地區高校非財政撥款研究生學費標準申報表 2.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委 京發改[2007]1457號 3.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委 京發改[2008]1071號 | |
非財政撥款碩士研究生學費(音樂學專業音樂各表演方向) | 元/生•學年 | 20000 | 學生 | ||
非財政撥款博士研究生學費(音樂學專業) | 元/生•學年 | 20000 | 學生 | ||
普通高校住宿費(中央音樂學院學生公寓非單元式部分) | 元/生•學年 | 900 | 學生 | 1.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京發改 [2013]1732號 2.北京地區學校學生住宿費標準審批表 | |
普通高校住宿費(中央音樂學院學生公寓單元式部分) | 元/生•學年 | 1200 | 學生 | 1.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京發改 [2013]1732號 2.北京地區學校學生住宿費標準審批表 | |
培訓費(非強制) | 自定 | 學員 | 國家物價局、財政局 [1992]價費字367號 |
中央音樂學院本科招生考試規定要求
1. 筆試考場考生應提前 15 分鐘持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原件進入指定考場。開考 15 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如該場考試開考即有聽辨,則遲到者不得進入考場),以零分記入本人該門成績。
2. 表演專業如有抽簽安排,必須按時抽簽,遲到視作放棄。非抽簽排序的考試,應按照考場安排順序考試。如有特殊情況錯過本人考試順序者,經招辦核實準許后,可安排在本考場最后進行考試。若本考場考試已結束,則視為棄考。
3.考生須將準考證、身份證原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備核查。
4.除應試文具外,考生進入考場時須把所有的文字材料與物品(包括水杯、筆袋、手表、BP機、手機、電子節拍器、電子辭典、電子效率手冊、電子記事本、MD、MP3、涂改帶、涂改液、膠條、草稿紙等)放在講臺上或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不得攜帶入座。電子設備須處于關閉狀態。
5.考生在筆試考試期間,不得帶帽子、口罩,發際不得遮蔽耳朵。
6.考生不得在試卷上書寫或填涂與考試無關的內容,不得在準考證上涂寫。
7. 禁止私自互借答題工具(如筆、橡皮、尺子等)。如確需借用,須向監考人員申請,未經監考人同意傳遞任何物品,按考試作弊處理。
8.考試開始 30 分鐘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的學生,必須將全部考卷翻扣于課桌上,然后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核查同意后,方可離開座椅,到監考人員指定地方簽字后,離開考場。
9.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兩小時(含以下)的考試,考生不得上衛生間。
10.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考卷翻扣于課桌上,不得翻看考卷,不得離開座椅,待監考人員發出指令后方可離開考場。
11.考生須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表演類考場考生在考場順序表上簽字),沒有簽字或代簽者均以缺考論處。
12.放棄考試按提前交卷處理。
13.考生不得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違紀及處理辦法考試過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服從考務人員的座次安排與調整;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在考場或者考區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在試卷上書寫或填涂與考試無關的內容,在準考證上涂寫。
9.筆試考場發際遮蔽耳朵(含戴帽子、口罩);
10.不服從考務人員的管理與安排,不尊重考務人員;
11.交卷后在考區逗留、交談;
12.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違紀處理辦法: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作弊及處理辦法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
10.在考試期間看、聽、使用手機、電子節拍器、電子詞典、電子效率手冊、電子記事
本等任何電子制品;
作弊行為的確認:
有確鑿實物或錄像證據,或由兩名監考老師簽字,作弊行為即可確認。
處理辦法:
作弊考生本次考試所有成績無效,取消后續所有科目考試資格,并張貼公布作弊考生姓名及作弊行為。其他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中央音樂學院簡介
中央音樂學院(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簡稱央音,位于中國首都北京。中央音樂學院校區本部北京西城區鮑家街43號。大學部校園分東西兩個校區,占地面積54446.54平方米。學院成立于1949年,是一所培養高級專門音樂人才的高等學府,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全國藝術院校中唯一的一所“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建院以來,學院已建立起一支實力雄厚的師資和教學管理隊伍,在教學和科研中涌現出一批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學者,吸引了大批國內外有才華的年輕音樂家來院學習,培養了數萬名優秀音樂人才及數百名外國留學生,其中大多數已成為國內外享有盛譽的作曲家、音樂學家、音樂教育家、音樂表演藝術家、文化藝術機構的*和業務骨干。中央音樂學院在繼承中華民族音樂傳統和經驗的同時,不斷吸納世界各國、各民族的優秀音樂文化,以博大的胸懷,容納各種學術力量,保持旺盛的活力,朝著日趨完善的國際化標準發展,努力成為世界一流的音樂高等學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