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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參加考試必須具備相應的考試資格。凡擅自參加或以欺詐手段騙取考試資格者,按違犯考紀論處,成績作廢,并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二、考生應按考試規定的時間提前10分鐘持學生證入考場,并按監考老師指定位置就座,不得擅自挪動座位。遲到15分鐘以上者取消該課程的考試資格,以曠考論;中途不得無故離場,考試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三、凡是閉卷考試(查)科目,除教師指定必需攜帶的工具外,學生不準攜帶書包、教材、參考資料、字典、筆記本、電子記事本、掌上電腦、計算器、通訊工具、電子詞典等進入考場。如上述物品己帶入考場,應在發卷前,集中放置在講臺上或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否則以違紀論處;若使用上述物品,則以作弊論處。
四、對于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教材、資料、筆記、作業和其他任課教師指定的材料進考場,但考試過程中不準討論、交頭接耳、交換試卷、互相抄襲等,違者按作弊處理。
五、不準在書桌或墻壁上書寫有關考試內容。否則按考試作弊處理。
六、試題如有印刷不清或其他疑問,考生應舉手報告,經監考教師允許后方可提問。
七、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凡有夾帶、換卷、傳遞紙條(含使用通訊工具傳遞考試信息)、冒名頂替、抄襲他人試卷等行為者,以考試作弊論處,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以上紀律處分。
八、學生在在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交頭接耳;不經監考人員同意相互借用東西;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外逗留交談;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等,私自將試卷帶離考場等,以違犯考場紀律論處,成績計為無效,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九、嚴禁考生自帶紙張。考生的試題、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由監考教師統一發放,考試結束后統一收回。無論何種情況,嚴禁帶出考場。
十、考生嚴禁私自將裝訂成冊的試卷、答題紙拆開。
十一、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考生若要提前交卷,應舉手示意請監考教師查收試卷后,方可離開考場,并遠離考場周圍,保持考場內外安靜。考試結束時,監考教師宣布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監考教師收卷,拖延交卷或不交卷者該門課考試成績記為無效,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教師清點考卷無誤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十二、學生有權監督、檢舉不負責任的監考人員和違犯考場規則的其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