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文憑承擔行政、民事責任
記者:假文憑的猖狂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擾亂了正常的人才流通渠道。對于那些為了個人私利而購買假文憑、假證書者,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律師張克:購買假文憑、假證書者,目前尚不構成刑事責任,但需要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一般只追究偽造與販賣假文憑者的刑事責任,對于購買與使用假文憑者目前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偽造、販賣假學歷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80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雖然購買與使用假文憑者目前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其仍面臨著行政拘留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二款規定:“對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高等學校學歷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視購買、使用假文憑者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均負有締約告知義務。締約告知義務,是指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承擔相互如實告知必要信息的義務。
購買、使用假文憑者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獲取就業機會或利益,其實質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締約告知義務,是一種欺詐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因此,購買、使用假文憑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
購買、使用假文憑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社會福利,不得向有損失的用人單位索要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如果勞動者使用假學歷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同時,還可以要求使用假學歷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鑒定學歷真偽的途徑
記者:現在許多文憑難以辨別真假,而我們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鑒別學歷的真偽呢?
律師劉妮春:假文憑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在與求職者正式簽約前,用人單位應該上網或到有關部門查詢求職者的學歷、文憑。“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ww.chsi.com.cn)是我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的唯一網站,“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是教育部授權開展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工作的專門機構。但上述查詢認證學歷是按畢業時間段收費的。除此之外,還可以直接向其所在的學校查詢,或到當地的人才服務中心(市場)鑒定其文憑的真偽。
借鑒國外打擊假文憑的做法
記者:在我國,購買、使用假文憑者尚不構成刑事責任,一般只追究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顯然,對于購買、使用假文憑者來說,違法成本過低,國外對于購買、使用假文憑者的處罰有哪些值得我們借鑒?
律師李寧:假文憑在我國屢禁不止的原因很多:一是學歷證書目前仍是就業的“敲門磚”,無論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還是企業,都對文憑有要求,有需求就有造假的市場;二是因為違法成本低。目前市場上辦一個假證也就幾百元,更重要的是,由于對假文憑缺乏有效地監管,使用假文憑后,就算被發現,使用者也不用承擔太多的違法成本。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做法加大對使用假文憑者的懲處力度。
一是建立全國高校學歷聯網免費查詢系統及個人征信系統,出臺處罰條例。一旦發現使用假文憑,就應該在使用者個人信用上留下記錄,從而對其今后的就業產生影響。另外,國家和地方也應該出臺一些對購買和使用假文憑的處罰條例,達到處罰的效果,從而使購買及使用假文憑的現象得到遏制。
二是借鑒國外做法,對使用假文憑者“零容忍”,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阿聯酋,任何使用假文憑在該國獲得工作的人,一旦被發現,將被終身禁止在阿聯酋工作。阿聯酋勞工部表示,這些作假者還將失去自己已經獲得的工作合同。求職者期待利益與違法成本的反差,勢必會使使用假文憑者望而卻步。我們可以借鑒阿聯酋的做法,結合國情,規定使用假文憑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機關、企業任職等限制條件。
在美國,對打擊文憑造假更加嚴厲,美國已有十多個州將使用假文憑求職列為犯罪。美國聯邦人事管理局一再表示,未通過鑒定的文憑、學位不得用于謀求政府職位。在德國,持假文憑的人將按照欺詐罪處置,并處以1000歐元以上的罰款。韓國《選舉法》也明確規定:對偽造或者編造學歷的政治人士,取消其當選資格,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德國的做法,將持有假文憑者入罪,加大懲罰力度,從源頭上杜絕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