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后可以到企業任職嗎?對于這一問題,想必很多人都很疑惑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老張是內地某縣審計局局長,今年5月就要退休的他,覺得自己身體硬朗,一直想著退休后再做點什么。最近,一位老同學給他推薦了一個深圳的民營企業財務總監的工作崗位。老張覺得各方面條件都不錯,而且是在原來工作的業務范圍之外,但不知道自己作為黨員領導干部,退休后去公司任職是否受限?
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干部退(離) 休后,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對社會是有積極作用的,但為了避免原有的職權對正常市場秩序的干擾,因此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為此,中組部在2013年10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兑庖姟吠瑫r規定了報批、報備程序,即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此外,針對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兼職(任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就老張的情況來說,由于其在退休后打算在外地從事的是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無關的工作,因此,只要按程序報批后就可以去發揮余熱了。
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四巡視組對吉林省進行了巡視,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饋意見。針對“個別副省級領導違規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這一問題,通報中稱,在金融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原副省級干部3人,其中1人因個人嚴重違法違紀被處理;另外2名領導同志辭去在企業兼任的職務。
資料顯示,2007年10月,吉林銀行成立,時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的田學仁,兼任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2008年1月,田學仁從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的職位上退休,同年便專任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2013年9月3日,田學仁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訴。
公務員離職、退休走出行政機關的大門,轉身進入企業大門任職、兼職,游走政商兩界,被形象地稱為出入政商“旋轉門”。更有甚者還在任期內就去企業兼職,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機關企業兩頭占好處,干擾市場秩序。
為防止出現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我國公務員法專門設置了“冷卻期”條款,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的“冷卻期”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之所以有“冷卻期”的規定,是因為公務員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直接到企業走馬上任,可能利用余威為任職的企業謀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公平秩序。當然,如果沒有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任職,并且經過組織同意,是沒有問題的。
延伸閱讀:退休高官企業任職:須退休三年后才能任新職
上市公司中國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上月發布公告稱,委任貴州省原省長石秀詩、山東省原省長韓寓群和國稅總局原副局長崔俊慧為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年薪為18萬元人民幣。隨后引發輿論質疑,有媒體稱他們的任職不符合《公務員法》的規定。日前,該公司再發公告稱,上述三人“婉拒”聘任。
實際上,退休高官到企業任職并不是新鮮事。此前有媒體報道,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有上千名前官員作為公司高管。不完全統計顯示,有不少于20名副部級以上退休官員在A股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這些人的報酬多為五六萬元到十萬二十萬元不等。
我們贊賞企業聘請退休高官擔任獨董的眼光,這些高官在仕途中展現出的能力與風采應該是有目共睹的。企業聘請退休高官出謀劃策,為他們提供一個施展才華的新舞臺并無不可。在推崇市場經濟的今天,“人盡其才、物盡其用”也是企業優化資源配置的表現。對退休高官而言,致仕后利用自己積累的知識和能力發揮余熱,為企業做強做大出謀劃策,這也無可厚非。
不過,退休高官受聘企業任職雖然合情合理,但也要合法。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边@就是說,退休高官要想到企業任職,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是時間限制,即居領導崗位的公務員必須退休三年后才能到任新職。有些高級干部雖然退出了行政部門領導序列,但是又轉任人大、政協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這樣就應以最后職務的卸任為起點計算離任時間。其二是業務和崗位限制,但這里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因為不少高級干部就是地方大員,或者中央某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他們原來的工作要么覆蓋全境所有領域,要么掌管一個領域的全國事務,多多少少都會與企業業務有交集。
其實,也正是這樣千絲萬縷的聯系,退休高官們才會被企業格外青睞。正如學者所言,退休高官的聲望和積累的人脈可能會對企業的發展有好處。我們并不做這樣的“有罪推定”:退休高官會利用自己在行業或者地域內的影響,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是,我們也不能完全否認,退休高管們的老部下、老同事還在重要的崗位,在當下的官場文化中,這些老領導的意見對于一些決策的影響不能完全忽略。而且級別越高,影響可能越大。
所以,最近媒體質疑一些退休官員到企業任職表明了公眾的擔心,因為高官的聲望以及人脈是人民賦權的結果,它與公權力運作息息相關,一定程度上是公職崗位的副產品,現在用來“兌換”企業的薪酬崗位會有一定的價值沖突。尤其是一些副部級以上的領導干部,他們卸任后還有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這可能使得他們在履職時為企業帶來特殊“光環”,不利于公平競爭。同時,任職后的一些不當言行還可能降低這些高官原工作單位的公信力。
正因為如此,退休高官到企業任職盡管合情合理,但仍需謹慎行事。除了必須遵循現行的法律規定,即滿足時間、行業和崗位的限制條件外,還應該充分考慮公眾反應和社會效果。我們建議那些退休高官,如果確有意愿在企業發揮余熱,那么可以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公開自己的企業報酬,同時,盡量降低自己此前公職身份對企業的影響。
此外,我們也建議中央紀檢機關可以制定更加完善的退休公職人員管理規定,對于他們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機構的任職進行適當管理,并且暢通公眾監督的渠道,同時查處違規違法的情形。我們也相信,退休高官的政治覺悟會讓他們理解和尊重公眾的這種擔心,正如前述三位高官就做出了“婉拒”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