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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后從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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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退休后可以從業嗎?有何相關規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據從上海市紀委獲悉,上海市紀委、市監察局日前聯合市公務員局正式醞釀出臺全市性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公務員離職后從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后的從業行為做出了進一步的規范。

根據規定內容,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后,副處級以上干部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活動。據調查,近年來,有些領導干部主動辭職“下海”,或退休后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拿高薪,或者利用原有職權便利謀取利益,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規范出臺后,將從制度層面上糾正公務員近水樓臺先得月的現象。

目前,上海各區縣委辦局紀委已與有關部門按照部署,認真實施自查自糾。

延伸閱讀:退休官員違規任職如何杜絕

近日,中央第二輪巡視整改答卷全部曬出,其中,吉林“個別副省級領導違規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的整改情況通報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公務員離職、退休走出行政機關的大門,轉身進入企業大門任職、兼職,游走政商兩界,被形象地稱為出入政商“旋轉門”。

公務員退休后仍有較大影響力,為防止出現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我國公務員法專門設置了“冷卻期”條款。此后,中央出臺多部規定對“冷卻期”以及“冷卻期”過后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兼職加以約束。盡管如此,退休官員突破法律、制度的“門禁”的現象仍然存在。

反腐專家認為,公務員退休后違規到企業任職、兼職的現象不僅出現在省級行政單位,也存在于市級、縣級行政單位。對此類現象應加強懲罰措施,引入更多監督力量持續監督,并將監督深入到各個層級。

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紀委中央第四巡視組對吉林省進行了巡視,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饋意見。

今年6月,吉林省委通報了第四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情況。針對“個別副省級領導違規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這一問題,通報中稱,在金融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原副省級干部3人,其中,1人因個人嚴重違法違紀被處理;另外2名領導同志表示完全擁護中央和省委決定,均已辭去在企業兼任的職務。

資料顯示,2007年10月,吉林銀行成立。時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的田學仁,兼任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2008年1月,田學仁從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的職位上退休,同年便專任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2013年9月3日,田學仁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曾發布這樣一條長微博: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間,田學仁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取貸款、承攬業務、晉升職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萬余元。案發后,贓款已全部追繳。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對田學仁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田學仁犯受賄罪,先后收受贓款1919萬余元,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早在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便在第102條規定了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冷卻期”,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告訴記者,之所以有“冷卻期”的規定,是因為公務員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直接到企業走馬上任,可能利用余威為任職的企業謀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公平秩序。另外,有些公務員在任時為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當時并沒有收取企業給予的“好處”,而是等到退休后到企業工作時再把“好處”兌現,到企業任職成為受賄的一種途徑,給國家、社會利益造成更深的損害。

退休公務員即使沒有以上兩種利益輸送行為,只要是在“冷卻期”內到企業任職,就違反了公務員法,破壞了公務員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姜明安說。

2008年,中組部曾印發《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同是2008年,中紀委印發《*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

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頒布……

2013年10月,中組部第18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進一步規范公務員離職、退休后的行為。

中組部第18號文件特別強調,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的“冷卻期”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

對于脫離“冷卻期”的退休官員到企業兼職(任職)的,中組部第18號文件也規定了報備程序,并進一步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詳細規定了兼職的職位數量、離職期限、公務員身份、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等內容。

中組部第18號文件下發后,出現了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辭職潮。據不完全統計,因不符合文件規定,已有一百余名前官員主動辭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有25位前省部級官員。辭任的前官員獨立董事中,多人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就近”就職,部分獨立董事每年領取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的高薪。

如何才能讓退休官員不敢走向政商“旋轉門”?查閱公務員法可以看到相應的處理規定。“冷卻期”內違規任職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姜明安認為,公務員法僅規定對接收單位進行處罰,不足以阻止公務員“冷卻期”違法任職行為。他建議,增加對違規任職的公務員處以相應罰款的規定。

“網上公示更能產生警示、威懾作用。”姜明安認為,應建立違法違規任職的退休公務員公示制度。

接受采訪的姜明安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均認為,對走出“冷卻期”的退休官員,進一步加強去向追蹤,才能使制度真正得到落實。

在監督問題上,兩位專家認為,退休官員首先應接受群眾的監督。此外,各級行政單位中,老干部局等相關退休人員管理部門應建立離退休干部追蹤制度。

“法律和政策‘一分在制定,九分在落實’。”竹立家認為,各級人大應建立退休干部追蹤監督制度,特別是對退休官員到國有企業任職、兼職現象需要加以重視。國有企業掌握著國有資產、公共資源,可通過人大增加國有企業領導任命監督職能,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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