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政策具體如何?有哪些內容值得我們關注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愿申請,經批準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準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愿,經組織批準,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并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準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有關部門批準后,允許提前退休。
目前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或許將進入改革試點,主要是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引來很多的爭議,當然也有專家認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沒有必要提前退休!具體的事業單位退休相關規定暫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
延伸閱讀:如何化解“30%提前退休”現象
據報道,就在官方不斷論證延遲退休必要性時,多地非正常提前退休現象卻悄然增多。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近日披露,當前“未老先退”問題突出,有的地區提前退休占到當年退休人員的30%。民調顯示,提前退休和離崗現象多發單位依次是:行政單位(51.9%)、事業單位(25.1%)、國企(19.8%)、私企(1.6%)、外企(0.5%)。
在“延遲退休”語境下,非正常提前退休現象增多,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現“30%提前退休”的現象,當然非常不合理,不僅與“延遲退休”趨勢格格不入、完全背道而馳,也會進一步加劇目前“入不敷出”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而就“養老公平”而言,在“延遲退休”實施之前,如果任由一部分人“提前退休”,而其他人則只能“延遲退休”,勢必也會嚴重扭曲養老制度應有的公平性,并妨礙今后“延遲退休”的順利實施。
可盡管并不合理,但現實來看,又不得不承認,“提前退休增多”實際上是有其合乎邏輯的必然性的。一方面,在“延遲退休”實施前夕,受個人利益驅使,一些人想方設法地通過“提前退休”來規避“延遲退休”,其實并不讓人意外費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現行一些相關養老退休制度安排,事實上又是確實允許“提前退休”存在的。
如針對企業職工,依據相關國家政策,諸如“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等“特殊工種”職工,實際上是允許提前退休的;而這些原本針對“特殊工種”的制度安排,在現實中,又常常通過“改年齡”“出具虛假工種證明”等手段被人利用。再如,對于政府公職人員,現行《公務員法》更明確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這意味著,一個公務員如果18歲參加工作,理論上到48歲就可提前退休。事實上,這也是“提前退休”之所以會在機關單位發生率最高的一個基本制度背景。如果說為照顧“特殊工種”職工,允許其提前退休,還具有一定公平合理性的話,那么專門為公務員設置“提前退休”特權,顯然并沒有任何合理性可言了。
因此,要想有效化解“30%提前退休”現象,筆者以為,至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開藥方”:其一,盡快修改廢止現行《公務員法》中針對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特殊規定,從而使公務員退休制度在年齡安排上,也充分實現與企業職工的全面“并軌”,公務員中的特殊工種,如一線執法人員,當然仍可“提前退休”,但前提是,必須與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標準保持統一。
其二,針對通過“更改年齡、搞到特殊工種證明”等非法方式騙取“提前退休”現象,不斷強化監管和懲戒力度,如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眾所周知,全國人大相關法律解釋已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等社會保險金,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其三,結合合理的“提前退休”需求,進一步完善“延遲退休”方案,并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如為“延遲退休”設計一定年齡彈性,即在總體上實行延遲退休的同時,又允許一些特殊工種崗位職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提前退休。
其四,站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高度,通過“完善個人賬戶制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等改革,不斷強化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激勵性,使“延遲退休”而不是“提前退休”真正成為一件“更劃算”的事情,從而激勵人們更主動自覺地選擇延遲退休,而不是“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