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業單位離崗創業政策具體如何?相關細則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四川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
為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優化全省創新創業環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創新創業人才引進支持力度
對從國(境)外、省外來川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符合《四川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優先納入省“*”,最高給予個人20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和團隊500萬元的項目資助,并在崗位激勵、項目和平臺建設等方面給予持續支持。探索外籍人才擔任新型科研機構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相關駐外機構負責人制度。
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破格參加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和評審。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創新創業業績顯著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譽教授、特聘教授等榮譽稱號或聘為特聘研究員,不納入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管理,享受相應崗位待遇。
允許引進的外籍創新創業人才,依托在川企事業單位領銜實施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省科學技術獎、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創新活動,享受省內科研活動同等政策支持。國內外來川創新創業人才,對我省科學技術進步、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經評定給予“四川省科技進步獎、科技杰出貢獻獎”“四川杰出人才獎”“天府友誼獎”等表彰和獎勵。
對引進的國家“*” “*”等高層次人才來川創新創業,且為省內企業發展和地方財稅增收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相應本級財政予以獎勵。
省內科技人員與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件、層次相當的,在崗位激勵、項目和平臺建設等方面參照執行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政策。
二、完善引進創新創業人才配套服務
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直接聯系人才機制,支持各地和重點園區普遍建設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為引進人才提供專業化服務,優先安排就診醫療、子女入學和住房保障等。
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齡等條件限制,選擇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戶。經省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在抵達口岸申請人才簽證,入境后可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5年有效的工作類居留許可。逐步建立完善高層次人才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轉換機制,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開辟綠色通道,對納入國家“*”等重點引才計劃備案項目的人選申請永久居留的,予以優先辦理。
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設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房)等配套服務設施,符合相關政策的,可采用劃撥方式供地。鼓勵市(州)、縣(市、區)、產業園區和企業向引進的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提供租房補貼。
引進的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限制。支持用人單位通過提供購房房貸貼息、房租補貼等形式解決人才住房問題。
三、擴大企事業單位引進創新創業人才自主權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引進高層次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引進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根據崗位需要和具體條件實施聘用。
引進高層次人才到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在編制員額內直接辦理入編手續,不受用編進人計劃限制;已滿編超編的,可按程序申請使用人才專項事業編制,辦理入編手續,待自然減員后,改為占用用人單位編制。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國有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依托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建立合同管理、議價薪酬、異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及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措施。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且入選省級及以上人才引進計劃的,所需薪酬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四、加大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力度
對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省級引導基金可給予股權投資支持。擴大政府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帶動社會資本共同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投入。完善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天使資本的投貸聯動模式,緩解人才創業初期融資難題。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融資給予無需擔保抵押的平價貸款。鼓勵市(州)、縣(市、區)財政設立人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風險投資進入人才科技創新領域,形成的項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獎勵基金管理團隊和天使投資其他參與人。
對省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川創辦科技型企業,按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和獎勵,加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四川省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新注冊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及新建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
五、擴大企事業單位薪酬分配自主權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和專利獎勵、政府及社會組織科技進步獎勵等所獲得的經費中,給予科技人員的報酬、獎勵等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核增情況抄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企業以上費用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不受個人年薪限制。各單位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范圍內,按照自行制定的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六、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科技人員(含擔任非正職領導的科技人員)依法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規定獲得報酬或獎勵。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離崗期限以3年為一期,最多不超過兩期,每期須與所在單位簽訂離崗創新創業協議?萍既藛T離崗期內保留原單位人事關系,崗位等級聘用時間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薪級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與原單位其他人員享有同等機會。離崗創業科技人員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創新創業情況為主?萍既藛T離崗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期間,根據本人自愿,可選擇在原單位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將參保關系轉移至新單位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不重復參保。對選擇在原單位參保的,單位繳納部分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承擔。原單位及新單位均應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職業傷害經認定為工傷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財政部門不核減離崗創業科技人員正常經費,可由原單位自主統籌安排使用?萍既藛T在離崗期間或離崗期滿后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崗位等級聘用,超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滿后不回原單位工作的,應按有關規定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自主設立流動崗位,自主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條件人員兼職,所聘人員的兼職經歷和在企業受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歷,可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七、提高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收益,按不同方式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允許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通過單位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5年,每年可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八、允許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獲得成果轉化獎勵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及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獲得股權獎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應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辦法,明確科技成果定價方式、收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獎勵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獎勵等內容,其中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同時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管理辦法的制定應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意見,在單位內進行公示,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后實施。
九、允許單位與職務發明人約定職務科技成果權屬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科技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應當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單位依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規定對科技人員(團隊)實施獎勵的,可與科技人員(團隊)事前約定權屬比例。
鼓勵單位與發明人約定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歸屬,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單位可以與發明人約定由雙方共同申請和享有專利或相關知識產權。
十、實行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免責政策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事項。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本單位公示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采取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發生投資虧損的,單位主管部門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中,經依法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不納入單位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十一、擴大橫向項目經費使用自主權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承接境內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委托的非財政撥款性質的科研項目經費(簡稱橫向項目經費),在扣除單位管理費和科研項目材料、燃料、動力、儀器設備運行維護及折舊等相關間接成本費用后,剩余經費由科技人員(團隊)在保證完成合同任務的前提下,根據工作內容和合同約定合理自主安排。項目結題驗收后,結余經費可全部用于獎勵科技人員。單位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實收橫向項目經費的10%,相關間接費用按成本據實結算。單位對科技人員(團隊)勞務報酬的支出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十二、擴大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經費使用自主權
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包括軍用技術再研發專項)項目經費不設置勞務費比例限制。有財政撥款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組人員可從勞務費中獲得報酬,支出標準應控制在1萬元/人?月以內,項目負責人勞務所得不得超過項目勞務費支出總額的50%。勞務費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研發人員實際貢獻大小確定。
取消間接費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用于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件開發類項目最高可提高到40%。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蒲性核、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
改進科研項目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
資金預撥制度。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精簡各類檢查評審,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在研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剩余資金,留由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按規定繼續使用,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科技計劃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在2年內全額留歸承擔單位,事后補助與獎勵性后補助項目不再限定具體用途,由項目團隊自主用于科技創新活動。
具備自行組織采購條件的省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可自行組織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并對評審專家的使用管理負責。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發生的費用可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科研人員的職稱不作為申報科研項目的限制性條件。
十三、改進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人員(含離退休返聘人員)及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學術交流合作,由單位制定年度計劃,按外事審批權限報備,對確需臨時安排的學術交流合作應在個案報批時說明理由。開展上述學術交流合作活動,不計入本單位和個人年度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范圍,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
十四、支持未上市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
滿足財政部、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中關于采用股權出售或股權獎勵方式開展股權激勵相關條件的企業,可按不超過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以股權獎勵方式獎勵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必須以不低于1∶1的比例購買企業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推動未上市國有科技型企業采取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權期權等方式對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在不改變國有控股地位情況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業分別放寬至5%、10%和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支持國有企業提高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或轉讓收益分紅比例,試行獎勵支出和學科帶頭人、核心研發人員薪酬在企業工資總額外單列。
十五、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
科技人員的職稱評審與考核中,主持研發的科技成果技術轉讓成交額、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創辦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和創業所得捐贈給原單位的資金等視同縱向項目經費,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
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參加職稱評審,不受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比例限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的限制性條件;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不作統一要求;取得的業績成果均作為評定或聘用的重要內容。對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可按規定破格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內,對優秀團隊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聘用給予傾斜。
十六、推進中央在川單位執行激勵政策
省直有關部門主動服務,積極協助中央在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報經主
管部門批準同意,參照執行四川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相關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2017年11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