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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補貼標準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上述標準的130%(廳級1690元、處級1040元、科級及以下650元),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于150%(廳級1950元、處級1200元、科級750元)。

安徽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快推進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中央《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部署的一項嚴肅政治任務。各地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轉變公務出行觀念,改變公務出行方式,把中央各項改革任務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要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降低公務交通運行成本,有效保障公務出行,努力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安徽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應堅持以下原則:從嚴從緊,應改盡改。嚴格核定保留車輛編制,能取消的公務用車,按規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務出行能通過社會化、市場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給社會和市場。厲行節約,保障出行。將節支率作為制定實施方案的底線,確保改革后的公務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車運行成本。通過社會化、市場化方式,保證必要公務出行不受影響,嚴禁出現“既坐車、又拿錢”的現象。統一部署,分級負責。省級在抓好對全省公車改革指導、協調的同時,重點抓好省直黨政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的改革,省轄市負責市本級及所屬縣(市、區)、鄉鎮公車改革工作。規范透明,接受監督。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規范操作程序,認真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2015年6月底前完成省直公務用車改革,9月底前完成省轄市本級改革,12月底前完成縣(市、區)、鄉鎮改革。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統一部署適時推進。

二、參改范圍

(一)機構范圍

各級黨政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參公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改革,待中央部署后再適時啟動。

(二)人員范圍

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單位管理人員和機關行政編制工勤人員。鼓勵省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其他崗位人員,按照總量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在中央核定的崗位范圍內,由省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三)車輛范圍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四)其他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地稅)和省經信委、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省檢察院下設機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在地統一標準,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與所在地同步推進,所需經費按原渠道供給。省直管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所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執行。

三、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1.合理確定保留公車數量。全省黨政機關保留公務用車,嚴格按照只減不增的原則,根據主要職責、工作性質、人員編制、內設機構和實際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機關保留公務用車編制。

省直機關各單位原則上保留1輛機要通信和4輛以內的應急用車。省屬參公事業單位與其主管部門不在同一城市辦公的,可保留1輛應急車輛;與主管部門在同一城市辦公的,原則上不保留應急車輛,人員編制數納入主管部門一并核定應急車輛編制。在確保節支率的前提下,省轄市、縣(市、區)可根據地域面積、人口數量,確定保留一定數量的公務用車,改革后保留的公務用車,原則上不再配備到部門,要建立跨部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實行統一管理,用于部門機要和應急保障。在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門跨區域出差、下鄉等公務出行需要。

2.合理確定執法執勤車數量。按照中央規定,我省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系統)僅限于:法院、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司法(含監獄)、農業、地稅、工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含森林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本著改革與保障并重、改革后實現節支的原則,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按現有編制數(扣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原則上省級不超過30%,市級不超過50%,縣區及以下不超過60%。原有車輛配備管理嚴格、基數小或先期已進行車改壓縮了車輛及交通條件復雜、統算節支率高、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用車平臺并承諾在兩年內到位的地方可按省轄市不超過60%、縣區及以下不超過70%標準執行,超過90%的不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為保證改革后執法執勤公務不受影響,各參改執法執勤部門保留車輛具體比例可根據自身情況分別研究確定,不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出現“既拿錢、又坐車”的問題,又要避免為了足額拿到補貼、盲目壓減車輛影響執法執勤公務的現象。省屬駐肥以外單位執法執勤用車保留比例按照當地同級保留比例執行。

除中央確定的17個執法執勤部門外,對確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其他部門,按照低于執法執勤用車保留比例核定留用車輛,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建立跨部門的綜合執法車輛管理服務平臺。

3.改革普通公務出行方式。改革后,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省直機關交通補貼使用范圍為合肥市城區(不含四縣一市),省轄市、縣(市、區)要根據當地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距離等條件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避免出現補貼標準與保障范圍不相適應的現象。超出保障區域進行公務活動的,按照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差旅費管理相關規定,做好交通補貼范圍與差旅費保障范圍的銜接工作。

在公共交通服務薄弱的地區允許地方黨委和政府適當保留少量調研和接待用車,保留比例按照不超過現有車輛數的35%保留,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

4.保障特殊情況公務用車。各地跨部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和綜合執法用車平臺車輛,可用于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等不可預測事項,具體由各級政府應急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1.交通補貼標準的確定。按照節約成本、保障公務、便于操作的要求,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省直機關和各省轄市改革后公務交通支出必須低于改革前支出總額,省直和各省轄市整體節支率均不得低于7%。節支率達不到要求的地區,要相應降低補貼標準。

我省執行不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交通補貼130%的標準。各省轄市之間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省直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層級按照正廳、副廳、正處、副處、科級及以下(含行政編制工勤人員)五檔劃分。具體標準在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省轄市及所轄縣(市、區)公務交通補貼層級劃分及標準,可不與省直機關相對應,由各市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省轄市及所轄縣(市、區)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2.交通補貼的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

為解決單位內部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平衡問題,允許各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不超過本單位補貼總額的10%作為統籌資金使用。采取統籌的單位應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1.安置原則。按照“以人為本、依法合規、各司其責”的原則,堅持內部消化為主,多途徑、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員,不得將司勤人員簡單推向社會,特別要做好工作年限長、年齡較大的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安置工作平穩順利。

2.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各參改單位應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對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通過競聘上崗、綜合擇優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未能競聘上崗的,通過內部轉崗、提前離崗、自謀職業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不能滿足保留公務用車需要時,應在其他司勤人員中擇優選用,并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妥善處理其人事勞動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3.精心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安置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各單位要制定預案,周密部署,對涉改的司勤人員逐一宣傳和解釋有關政策,保證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相關司勤人員的人事勞動關系解除、經濟補償發放等工作。安置司勤人員所需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四)公開處置取消的公務用車

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先調劑使用、后統一處置,由公車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置基準價,向社會統一公開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本級國庫。處置后收回的公務用車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對暫時未能處置的車輛,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過渡期原則上為三年)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采取市場化運作,提供有償出行服務,司勤人員優先從這次改革未聘用的司勤人員中公開、擇優選用。各級政府不得變相為車輛服務中心等提供財政性補貼,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車服務管理機構,不得長期閑置車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四、管理保障

(一)加強留用車輛管理

各級黨政機關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實行編制管理,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根據各部門各單位實際工作情況科學確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執法執勤用車進行核定和規范。留用車輛從本單位現有車輛或同級其他單位取消的公務用車中選取,不得另行購置。配置更新時,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國管節能〔2014〕293號)要求,確保全年購買新能源汽車達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機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執法執勤用車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修訂《安徽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二)健全財務制度管理

要嚴格交通費用預算管理,完善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財務制度。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量,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完善公務出行保障體系

各省轄市、縣(市、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鎮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完善出租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積極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確保改革后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分級負責。全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并推動。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省直機關和省轄市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組織實施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省直各參改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車改實施方案,報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省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審批市直機關及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組織實施市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二)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各地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進行細致統計測算,周密制定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把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輿論引導,凝聚共識。要做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不斷凝聚改革共識,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嚴明紀律,強化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審計部門要把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及政務公開范圍。對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要按本方案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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