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聊城市人社局推出了《聊城市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政策實施細則》,明確4類參保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也標志著聊城擴大了失業保險保障范圍。
從最近出臺的《聊城市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政策實施細則》可以看出,此次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政策分為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階段性實施臨時生活補助政策、階段性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5部分。
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適用對象為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辦理失業登記后的失業人員;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而未領取的失業人員。
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自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由其失業前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發放期不超過12個月。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辦理失業登記后的失業人員,按規定根據其參保繳費年限核定領取期限。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符合申領失業保險條件但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而未領取的失業人員,按申領時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對此前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未領到失業保險金但重新就業并參保繳費后再次失業的,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根據其累計參保繳費時間核定領取期限,按申領時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因信息記載不全、不規范等無法判斷失業人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由本人提交書面承諾,予以發放失業保險金。對發放標準、領取期限、待遇項目、停發情形等未作出特別規定的,均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人社廳和聊城市相關規定執行。經辦機構在認定“重新就業”停發失業保險金時,以“用人單位招用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標準。
另外,對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階段性實施臨時生活補助政策、階段性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等各有具體規定。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申領,全面推行“全程網辦”經辦模式。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http://si.12333.gov.cn)等人社公共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領。對通過互聯網申領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在最后一次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線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