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失業保險政策
01 失業補助金
01、適用對象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人員領金期滿時間在2020年3月之前,并且一直未重新就業,目前仍處于失業狀態的,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
02、發放標準
由參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發放失業補助金,申領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申領時間不得超過2020年12月。
03、注意事項
1.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不得跨統籌地區重復申領享受,不得辦理異地轉遷申領。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年限,不要求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2.參加失業保險并領金期滿,一直未重新就業,且目前仍處于失業狀態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補助金。需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的失業人員必須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記錄。
(2)申請的失業人員必須一直未重新就業。申請的失業人員在最后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未被用人單位招用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未辦理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注冊。三是無個稅申報記錄。
3.申請的失業人員目前屬于失業狀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失業狀態。申請人員應承諾本人不屬于以下情形。經核實承諾不實的,要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承擔騙保責任,并列入失信人員懲戒范圍。
(1)被各類用人單位錄用或招聘的;
(2)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
(3)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入學、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02 失業保險金
01、適用對象
1.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02、發放標準
目前每人每月1260元(按照省廳文件適時調整)并為領金人員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03、注意事項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介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新余市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熱線
市本級:0790-6736377
高新區:0790-6861606
渝水區:0790-6738971
分宜縣:0790-5883253
仙女湖:0790-685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