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作用,我市采取多項措施,加大援企穩崗工作力度,強化對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兜住特殊時期民生底線,確保就業形勢總體穩定。
失業保險繼續降費率
按照自治區相關文件精神,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1%(單位部分0.5%、個人部分0.5%)的政策,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階段性減免、緩繳企業失業保險費
對中小微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
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預計2020年我市通過階段性減免、緩繳企業失業保險費可為企業減負4300萬元。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獲援企穩崗補貼
擴大中小微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 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 的,可以申請穩崗返還。對中小微企業,2020年12月31日前返還標準最高可提至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今年上半年,為802戶企業發放穩崗返還資金3300.5萬元,惠及職工6.32萬人。
重點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長期吸納就業人數多的企業。對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的企業,返還2019年下半年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截至目前,為6戶困難企業發放穩崗補貼170.32萬元,惠及職工409人。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和價格臨時補貼
自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續領失業保險金無需個人提出申請,且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續發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情形的,將停止續發失業保險金。
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即1195.2元。2020年5月至12月,對2019年1月1日之后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牧民工,按照統籌地區城市保障平均標準,按月發放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
2020年3月至6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2020年以來,我市已發放價格臨時補貼42.25萬元,惠及1413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