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業務經辦流程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參保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及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相關政策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業務經辦流程,確保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領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經辦流程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告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同時,應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并辦理參保人員減少和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備案等手續。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應當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申請資料,到參保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審核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失業保險金從審核通過的次月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按月發放。
(四)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按規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情況。
三、申請材料
失業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原件、復印件;
4、失業登記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
5、本人銀行卡復印件1份;
6、照片(1寸紅底1張、2寸紅底1張)。
四、本經辦流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失業保險條例》及配套辦法修訂發布后,按照新的《失業保險條例》及配套辦法執行。
五、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用人單位的溝通和協調,及時解決經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