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以下為您提供常州市個人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及相關標準,希望能幫助到您。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且社保已經停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最新政策:
從2020年7月1日起,常州市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由1275元/月提高至1350元/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仍為4533元,維持不變。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次月起每月發放至失業人員個人社保卡上。根據繳費年限,每一個失業者最多可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業保險核定標準為: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若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我市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