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領取失業保險的人來說,失業金的時效和數額是最為關心的問題,這也關乎到自己的職業規劃。那么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呢?金投保險網小編為你檢索了相關的信息。
我國政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按照足額的為職員繳存失業保險。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簡單來說即只要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即可,沒有領取次數限制。但須注意一點的就是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于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來說,現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金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其具體可以領幾個月主要根據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及各地區失業保險規定執行。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不同,具體請參考《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說明》
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
(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