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送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保險繳費證明等資料。
需要符合的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起每月1-20日,提供繳費證明資料、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身份證、銀行賬戶等資料到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申領保險金前應當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不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下述五項情形情形的,應該及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停手續。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福州市市民失業保險金待遇說明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需要累計繳滿一年的,可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城鎮職工領取標準: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計發;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0年不足2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5%計發;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20年以上的,按當地最低標準80%計發。
農民工領取標準:
本人已繳納1%的農民工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本人未繳納1%的農民工給予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最高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