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有哪些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另外,還可以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本人給予補貼,以幫助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并減輕失業人員的經濟負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原則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應參照對當地職工的規定辦理,一次性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除了原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外,還必須符合失業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業后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這兩個條件。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應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