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通過資金來源和待遇項目安排,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工資收入的公民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進其重新就業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由什么構成?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相關政策還有這些:
《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32號)
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執行到修訂的《失業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之日。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支出項目包括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7個項目。
《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于實施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
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由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