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的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
2.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3.終止就業并非本人意愿;
4.有求職要求,進行失業登記。
二、代領手續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符合條件申領的需本人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本人活期銀行存折或儲蓄卡原件、復印件,“一次性失業保險生活補助申報表”(蓋單位公章)到原參保地社保局辦理。(停保后60天內辦理申領手續)。委托他人辦理的,還要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領取手續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40天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保險金手續。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托親屬持上述三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