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怎么辦理: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1、失業保險參保范圍
國有企業、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參保的相關手續
由用人單位到當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3、繳費的基數的規定、比例及繳費方式
應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由單位向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數額,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按規定繳納。
單位按照本單位的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職工按照上年度工資收入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4、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范圍和程序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及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把失業人員的名單從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報區勞保局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2)當前的發放標準為390的60%計發,另發醫療費每月15元計每人每月249元。今后隨著我區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將同步進行調整。
6、發放期限及計算辦法
(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
(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滿10年以上,在享受18個月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計算最長為24個月。
(4)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失業保險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