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失業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提供必備的資料,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領取失業金。下面搜集了長沙市失業保險政策,歡迎閱覽!
【政策文件】:長沙市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長沙市失業保險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及發放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縣(市)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的名單應由用人單位或本人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第七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八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和停發工資日期的證明;
(三)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開出的《就業與失業登記證》或反映其就業、失業狀態的證明;
(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張;
(六)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市本級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及時在市經辦機構進行“人臉識別”建模,同時將已編號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交區經辦機構備案,由區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上加蓋公章,《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方能生效。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其人事檔案從原用人單位轉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負責。
第十一條 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工作)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之日起六十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刑滿、假釋后未重新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但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四個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年限,增發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足額繳費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市本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由本人每月七至十四日(工作日)內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本市任一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申領,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新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辦妥申領手續后,于次月二十七日(遇節假日順延)在登記失業時所填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存折,于每月二十七日后到指定銀行所屬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但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保留。
第三章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及發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經辦機構在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手續,并為其參加當地職工醫療保險的大病醫療互助。
失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率為10%,按月繳費。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大病醫療互助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大病醫療互助費。
第十九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其中,順產按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補助;難產按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補助。
第二十條 符合生育補助金申領條件的女性失業人員可攜帶《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劃生育證》、住院醫藥費發票、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記錄或接生記錄卡和本人申請等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辦理生育補助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自殺、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而致死亡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后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技能培訓。
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二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在經辦機構審核后,可全免考務費、學雜費一次。
第二十五條 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的失業人員,應先到經辦機構填報《長沙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申報表》,經批準后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在培訓結業后的次月十五日前可憑《長沙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申報表》、《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有效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二倍。
第二十六條 以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在經辦機構審核后,計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本人賬戶,由銀行代發。
第四章 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申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遷往戶籍所在地,至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參保的失業人員,需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憑戶籍證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市、縣(市)經辦機構辦理《長沙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關系接收函》,至參保地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
外省(市)戶籍的失業人員需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憑轉入地經辦機構開出的接收函,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并出具《長沙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關系轉遷表》。
第二十九條 跨省轉出(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時,應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人員應領取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保險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一半計算。
第三十條 省內轉出(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時,應劃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保險補助金。
第三十一條 轉入本市的失業人員依據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及劃轉的費用,依照第二章辦法為失業人員重新辦理申領登記、核發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按轉出地核發為準,失業保險金按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失業人員不能正常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 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