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具體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東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延伸閱讀:東莞2017年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申領標準
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領的時間到了。記者昨日(4月25日)從市社保局獲悉,符合條件的企業從即日起至6月30日,可向參保所屬地的社保部門申請享受企業穩崗補貼。補貼標準為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哪些企業具備申請穩定崗位補貼呢?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正常經營、在本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上年度東莞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據悉,2017年東莞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26%,申請穩崗補貼的企業的裁員率需低于該標準。裁員率是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失業保險小知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