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鷹潭的小伙伴進行失業保險參保,今天小編準備了鷹潭失業保險參保指南,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鷹潭失業保險參保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20元/張
鷹潭失業保險參保辦理地址
鷹潭市月湖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分中心
地址:鷹潭市月湖區環城東路16
電話:0701-6215801
貴溪市社會保險局
地址:鷹潭市貴溪市站前南路3-2附近
電話:0701-3771553
鷹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最新消息:社保費率首降 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社會保險繳費公式:社會保險繳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注:鷹潭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2%,個人繳費基數比例為0.5%
改革前:鷹潭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2%,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1%
改革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現有3%降低至2%,最新鷹潭市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暫未確定,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會為您持續更新。
社保繳費例子
若鷹潭市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是3657元,如果你(假設你的單位在市區)的月工資超過了3657的300%=10971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10971元
如果你的月工資低于365760%=2194.2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2194.2元。要是你的月工資在2194.2元至10971元之間,那么繳費基數就是你的月工資。
鷹潭失業保險繳費方式
單位代繳
失業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按月繳交,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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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報案:(適用本地或異地工傷)
1、報案:發生工傷,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在12小時報
2、醫院:發生工傷時,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對員工進行就近入院搶救,醫院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或當地基本醫療認可的醫院均可;就近入院搶救時,一定要蓋上“急診章”
3、就醫:就診時需告知醫生當時癥狀及發生的經過
二、就診
1. 病歷:請保存好病歷原件(蓋上急診章,不寫工作單位)
2. 發票:請保存好所有的發票原件,即醫院的收費收據原件
3. 用藥清單:如是門診治療,請在每次門診交費后及時要求醫院打印“用藥清單”,并完好保存原件
4. 用藥清單:住院治療請在治療結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藥清單”(出院小結)
5. 用藥:請按醫保用藥范圍,進口藥不可報銷
6. 診斷證明書:第一次就診后,請要求診斷醫生馬上寫“診斷證明書”,并保存原件(不寫工作單位,只寫傷者姓名即可)
7. 檢查報告書:如有拍照檢查,如:x光、ct等,請完好保存“檢查報告書”原件
8. 注意事項:所有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上不出現工作單位,只出現傷者姓名即可。
三、工傷申報、理賠手續的辦理
1、單位資料:
l 15天內提供詳細書面報告,填報《工傷事故申報表》
l 員工病歷復印件
l 診斷證明書(第一次入院時醫生所開具的)原件
l 事故說明書,傷者本人簽名,手印;證明人一、二,簽名,手印
l 工傷員工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 醫療終結后憑《工傷認定申請表》、《診斷證明書》、醫療發票、住院費用清單(屬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填報《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3、工傷死亡的,憑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填報《死亡待遇申報表》。
4、職工因工傷亡,在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三十個至六十日內,輕傷在醫療期滿后三十日內,由我司到社保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四、賠款到帳
1、上述資料齊全后,由公司到社保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2、社保在收到理賠資料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處理及轉帳,并通知我司。
3、公司收到理賠款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轉帳到用人單位
鷹潭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
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