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1999年第258號)有關規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工業領域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程的指導意見》(青政【2016】41號)精神,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西寧市、海東市由每人每月7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70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由每人每月7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80元;海西州、玉樹州、果洛州由每人每月7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90元。
二、適用范圍。本次調整適用于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
三、資金來源。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提高后,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相關要求。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認真抓好政策落實,確保失業人員知曉政策、享受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積極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新標準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青政辦【2014】66號)同時廢止。
(發至縣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