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主要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導致本人辭職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發放標準
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張;
3.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4.求職證明(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失業證》)
5.《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2.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有關資料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收到有關資料后10日內予以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單位在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通知書》后,按要求時間將《失業人員通知書》送交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失業人員填寫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其待遇標準及期限,并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同時發給《失業保險手冊》,建立《失業保險金發放卡》。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次月起計發,失業人員持《失業保險手冊》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
辦理地址
山西省長治市城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所
地址:山西省長治市城北街9號
電話:2031900
山西省長治市郊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所
地址:山西省長治市長邯路2號
電話:2189182
山西省長治市長治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所
地址:山西省長治市長治縣迎賓西街62號
電話:8089209
長治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完成
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