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及本人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上(指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以及《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鹽城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市區凡2009年9月30日前已經核定失業保險金并繼續享受的失業人員,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按每月460元的標準發放。
1、失業保險金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確定,隨失業保險金一起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
鹽城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本人檔案;
3、養老保險手冊;
4、戶口簿和身份證;
5、一寸照片1張。
辦理流程
填寫《失業職工登記表》→進行求職登記→領取《就業登記證》→申領失業保險金→憑本人的《就業登記證》和《居民身份證》在指定日期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辦理地址
辦理地址:
鹽城市勞動就業中心
鹽城市迎賓北路64號
0515-88312032
鹽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