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金發放標準
1、失業前所在單位與個人繳費年限滿一年不足十年的,每人每月630元;
2、失業前所在單位與個人繳費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720元。
丹東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職工失業后,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手續,逾期視同個人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溫馨提示:
因傷病不能進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經市級經辦機構核實授權后,各縣(市)、大孤山經濟區經辦機構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參保繳費年限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地址
辦理地址:
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青年大街67
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濱江西路)
地址:濱江西路6
丹東市元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江城大街175-5
丹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
每月第4個工作日開始受理業務
審核通過: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