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就業創業類補貼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作用,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落實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號)精神,現就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領金人員)享受就業創業類補貼制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創業補貼
1、發放范圍
領金人員作為企業法人或與其他領金人員合伙創業的。
2、發放標準
領金人員應領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以及同期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
3、申領發放程序
(1)符合申領條件的領金人員,在市易戶網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領金人員自行創業一次性領取申領表》,填制完整,由本人按參保隸屬原則到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
(2)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對提出申請的領金人員認定并初審,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經審批后,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發至領金人員。
4、申領所需材料
《領金人員自行創業一次性領取申請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企業法人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蕪湖市失業保險金領取單證。
5、領取創業補貼后,領金人員本期核定的失業保險待遇視同享受完畢。
二、創業成功補貼
1、發放范圍
領金人員新創辦企業,依法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的。
2、發放標準
創業成功企業一次性補貼5000元。
3、申領發放程序
(1)符合申領條件的新創辦企業,在依法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后的180天內,在市易企網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新創辦企業創業成功補貼申領表》,由企業填制后按參保隸屬原則到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2)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對提出申請的新創辦企業認定并初審,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經審批后,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企業。
三、求職補貼
1、發放范圍
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2、發放標準
一次性補貼800元。
3、申領發放程序
當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審核通過的,隨第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一并發放。
4、領金人員一個失業期內只享受一次。
5、求職補貼從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月執行。
四、就業補貼
1、發放范圍
凡招用領金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企業。
2、發放標準
按照企業所招錄領金人員應領未領失業保險金的50%,最高不超過每人5000元。
3、申領發放程序
(1)符合就業補貼的企業,每年的4月和10月在市易企網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企業招用領金人員就業補貼申領表》,由企業填制后按參保隸屬原則到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
(2)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對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初審,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經審批后,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企業。
4、申領所需材料
《企業招用領金人員就業補貼申領表》、招用領金人員的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5、被招錄的領金人員,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第19條規定予以保留。
五、本實施細則自1月1日起執行。